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卜安淳:我对吴英案的一点看法

来源:法眼人生 作者:法眼人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我对吴英案的一点看法卜安淳 我关注吴英案只是近些天的事。我是在微博中注意到许多人关注并讨论吴英案,随后阅读一些相关资料,观看博友们讨论,渐渐关注起这个案子。对吴英案,我感觉有些特别的是,网络上围绕此案的讨论愈来愈深入细致,已然形成浩大的舆论
我对吴英案的一点看法卜安淳 我关注吴英案只是近些天的事。我是在微博中注意到许多人关注并讨论吴英案,随后阅读一些相关资料,观看博友们讨论,渐渐关注起这个案子。对吴英案,我感觉有些特别的是,网络上围绕此案的讨论愈来愈深入细致,已然形成浩大的舆论阵势。针对这一案件的法院审判,网络舆论几乎一致地质疑,很难见到维护法院审判的意见。尽管发表观点的博友有的对案情了解得多些,有的了解得少些,有的质疑法院审判中对案件的定性,有的只是质疑法院判处吴英死刑,但其质疑法院判决不当,是共同的倾向。这一点仅用吴英缺乏权贵背景或网民对法院审判一向存有偏见之类做解释是难以说明问题的。当然,吴英案审判所引发的普遍质疑,也不能仅从法院审案中的定性有误或法院判决中适法不当作解释。具体案件审判中的定性或适法,日常之中也是很难做毫无失误、绝对准确的,且具体案件审判中的定性和适法是否确当所引起的讨论,往往会呈现诸多不同的观点,几乎一致地质疑法院审判的状况是少见的。 吴英案审判引发如此普遍的具有共同倾向的质疑,问题出在哪里?正是这一点引发我的思考。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思考,在我来说是有困难的。我对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况了解很有限,这里只能谈点肤浅的看法。 一、相关的金融法制亟待健全。对这一案件审判的许多质疑是围绕民间融资问题展开的。银行贷款艰难,民间融资则缺乏合法空间,但民间资金大量存在,民企资金需求又缺口很大。这其间呈现出的法制问题,就是民间金融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于是,主张民间金融具有合理性因而应当具有合法性的人就会质疑贷款权由银行垄断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吴英案之所以出现,吴英案出现后之所以法院认定吴英集资诈骗,其法律基础就是民间金融行为的非法性。当然,可能并非所有质疑吴英案审判的人都主张民间金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但即使对民间金融行为存疑的人,对银行借助贷款垄断权而行不正当、不合理之行为的现实,也往往会耿耿于怀。储户在银行存款无利可获甚至不断贬值,需求资金者又往往不能从银行贷到款。于是,资金拥有者不愿存款于银行,资金需求者则不得不于银行外借贷。但资金拥有者之所以不愿存款于银行就是为了获取高额利息,资金需求者的民间融资就不得不冒巨大风险。许多企业经营者正是因这方面的把握失当或遭遇不测,其经营赢利抵不上借贷利息,因而资不抵债,被迫跑路或陷于囹圄。吴英涉世本浅,胆气不小但心计不密,对经营赢利与借贷利息的孰多孰少缺乏清醒的估算,短期内超大量借贷民资而膨大经营,其经营崩盘、资不抵债是无可避免的。从具体案情来看,到底是吴英发财心切,欲借他人资金而经营获大利,还是那些出资人(高利贷者)想利用吴英的经营获取大利,还是两者结合共图大利,其实是很难分析得明白清晰的。正是因此,我们可以说,吴英案的出现固然与吴英和出资人的贪婪有关,但根子上还是源于相关金融法制的不健全、不合理。现在,在吴英案这个具体的案子上,金融法制不健全、不合理产生的灾难却要一个年轻女子付出生命的代价,这是否合理,正是人们普遍质疑的焦点所在。 二、死刑判决不可再滥用。人的生命的价值总是应该高于金钱的价值的。无论吴英案涉及金额多大,要剥夺吴英的生命,都需要慎之又慎。我对贪官处死刑的法律一直是质疑的,一向主张对贪钱犯罪者应当罚光其钱财,甚至可以罚光其妻子儿女的钱财,但不应当剥夺其生命。无论金钱犯罪是妨害了金融制度、官员制度还是其他社会制度,按“以人为本”的义旨,人的生命都是最重要的,都不该以剥夺人的生命来维护某种制度的健全。具体到吴英案,现行的金融制度本来就存在问题,以剥夺吴英的生命来维护这样一种存有问题的金融制度,就更会引发人们的普遍质疑。从另一方面看,无论是官员贪腐还是非法融资,巨额金钱犯罪案件的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涉案人员也较难一一查明。不剥夺涉案人生命有利于逐渐查明案情,有利于逐一查实并惩处相关的犯罪人。吴英案中已有因吴英的交代揭发而查出的一些本难查出的涉案者,吴英生命不被剥夺,无疑有利于她在本案及相关案件的审判中进一步发挥揭露案情和证明案情的作用。因此,吴英这样的犯罪人的存活会给相关的金钱犯罪者构成重大的威胁,不论是打击相关犯罪甚或是预防相关犯罪,这都是极其有益的。正是在这一点上,一些人质疑法院判决吴英死刑,有欲杀人灭口之嫌。 三、司法必须保障公平正义。司法必须保障公平正义,其首要性的前提是,司法自身必须是公平正义的。而保障司法自身公平正义的关键是司法程序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其中首要的一点,是司法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司法的程序法。随着对吴英案审判质疑性分析的深入展开,此案审判中一些不遵循程序的内容被揭示出来。尚未定罪就拍卖嫌疑人财产,拍卖中过低估价,不仅违反司法程序,而且直接造成本来可能以资抵债的嫌疑人不再可能以资抵债。司法若变成有针对性的尤其是为特定的人获利的利益瓜分手段,其离公平正义就不可能不远。从具体案情分析,吴英是借高利贷者,那十一个人是放高利贷,放高利贷者判刑轻而借高利贷者判死刑,到底是法律上的问题还是司法上问题?到底是司法程序上出了问题还是司法结果上出了问题?还是这些方面都存在问题?反正这样的判决结果只能给人不公正不正义的感觉。再说到这一案件之所以出现的根子上的问题,那些人之所以放高利贷和吴英之所以借高利贷,正是源于银行对贷款权的垄断和银行基于贷款垄断权而于放贷行为中表现出来的不公平不正义。我国银行以国有为主,所谓国有就是人民(全体公民)所有。人民(全体公民)是国有银行的资产所有人,国有银行每年赚取的红利(可分配性赢利)就应当分给每一个公民,而不应当由银行内的工作人员瓜分。现在银行的一系列不合理谋利行为(甚至非法谋利行为)的积极性正是来自红利的内部瓜分。也正是因此,银行内赢利分配的不合理延伸为银行对外经营行为的不合理,从而使基于不合理的金融制度的社会利益分配不合理进一步扩大化。从吴英案来看,不合理的金融制度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合理还诱导出民间资金拥有者的不合理赢利欲望,他们正是借助于银行对贷款权的垄断,而趁企业经营者资金匮乏之机,高息放贷以获取高额利润。而高利贷放借之间造成的利益落差,必然需要利用普通消费者来弥补,社会利益分配因此而愈加背离公平正义。 愿吴英案审判所暴露出来的金融制度问题、司法不公问题尽快受到重视并逐渐得到解决,以促使我们的社会逐渐走向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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