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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货物和服务的要求当成供应商资格,采购人被处罚

来源: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律师 作者: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转发按: 【“近三年(2013年以来)有同类设备供货业绩,且投标产品应为成熟产品而非试制品或定制品,在国内有多家科研单位使用同型号产品,同型号产品近三年在中国市场上业绩不低于10台/套。”此业绩规定是为了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这是对采购标的(货
转发按: 【“近三年(2013年以来)有同类设备供货业绩,且投标产品应为成熟产品而非试制品或定制品,在国内有多家科研单位使用同型号产品,同型号产品近三年在中国市场上业绩不低于10台/套。”此业绩规定是为了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这是对采购标的(货物)的实质性要求,不是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此案的处理没有区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与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要求。严格说,作出处理决定的理由是不对的。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经常犯的错误之一就是把采购需求中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实质性要求当成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总是想从资格入口来限制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其实很多的强制性要求是仅针对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不是针对供应商资格本身的。这个误解在业界很少有人提出来认真讨论。这不,看来财政部在本案的处理中也犯了同样的错误。 修改就是直接把前面那句话放到“采购需求”中即可。武汉理工大学不会修改的话,请联系我。 简单的位置变化就避免被处罚,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需要专业律师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六十六号)2016年11月04日 08:52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武汉理工大学高分辨3D X射线显微成像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BJX-ZB-2016-37)作出的监督检查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名称当事人1:湖北建信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建信公司)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才茂街42号当事人2:武汉理工大学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珞狮路122号二、基本情况举报人来函反映本次招标公告以“投标人近三年在中国市场上业绩不低于10台/套”作为投标资格限制了中小企业投标,请求对本次招标项目进行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调查,并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三、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为“近三年(2013年以来)有同类设备供货业绩,且投标产品应为成熟产品而非试制品或定制品,在国内有多家科研单位使用同型号产品,同型号产品近三年在中国市场上业绩不低于10台/套。”此业绩规定是为了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但只需要对投标产品制造商规定此业绩即可,要求代理商也达到此业绩与保证投标产品是成熟产品无直接关系,且限制了代理商的投标资格,因此,要求所有投标人需达到此业绩的行为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举报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规定,责令武汉理工大学、建信公司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武汉理工大学、建信公司进行整改,并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本机关。对武汉理工大学、建信公司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另行处罚。2016年11月4日
责任编辑:沈德能招标投标政府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