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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能否以主要条款约定不明主张无效

来源:张建党律师 作者:张建党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票据法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苏州某餐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人张某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决议,张某将持有90%持股。次日,持有公司30%股权的李某就与张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30%股权转让给周某,但未明确约定转让价款和
票据法 【案情简介】2013年10月,苏州某餐饮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人张某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决议,张某将持有90%持股。次日,持有公司30%股权的李某就与张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将其30%股权转让给周某,但未明确约定转让价款和支付方式,随后各方一同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事后李某想想自己转让的很亏,于是诉至法院,以协议书未约定股权转让对价、不具备合同成立条件为由,请求确认签订该协议无效,返还股权。【律师意见】本所专业股权律师张律师接受委托。张律师认为,本案中,公司召开全体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一致同意向股东以外的人张某转让股权,说明全体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因此张某受让包括李某在内的公司股东的股权,程序合法。而所谓的对价,是指合同的一方根据合同约定对于另一方提供的货物、服务、劳务给予的相应承诺、回报或利益。一般来说,它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就本案而言,张某受让李某在公司30%的股权,应该支付的转让价款,就是对价。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合同,一般来说,合同应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主要条款,但是合同缺乏个别主要条款并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根据《合同法》规定,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达成补充协议、结合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等方式进行确定,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代理结果】苏州市某法院经审理查明,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且从调查报告的表述来看,双方的股权转让是存在对价的,只不过在协议书中未载明具体明确数额,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更多股权纠纷问题,请咨询资深股权专业律师张律师:15850090199
责任编辑:张建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