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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斯和赵高联手害人害己

来源: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能高瞻远瞩 作者:静法允公惟其允公,才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公允在天 胡亥、赵高、李斯三驾马车 扶苏缺乏揭穿假话的勇气和能力送掉了自己和蒙恬的性命 扶苏在上郡收到了胡亥、李斯和赵高联手炮制的假诏书。这份由李斯执笔的假诏书具有极大的仿真度,但是,假诏书不会变成真诏书,正如假币不会变成真币。只要是假币,总
公允在天 胡亥、赵高、李斯三驾马车 扶苏缺乏揭穿假话的勇气和能力送掉了自己和蒙恬的性命 扶苏在上郡收到了胡亥、李斯和赵高联手炮制的假诏书。这份由李斯执笔的假诏书具有极大的仿真度,但是,假诏书不会变成真诏书,正如假币不会变成真币。只要是假币,总会被高科技的验钞机筛选出来;只要是假的诏书,总会携带假的因子。扶苏缺乏揭穿假话的勇气和能力,最后跌入了赵高集团设计的权力陷阱,不仅白白地送掉了自己的性命,还顺便送掉了蒙恬的性命。 假诏书加给扶苏的罪名如下: 其一,屯边十年,“不能进而前,士卒多耗,无尺寸之功”。 其二,数上书直言诽谤秦一世。综上,为人子不孝。 假诏书列举的第一条罪名是否有漏洞? 秦始皇于公元前213年到公元前212年采纳李斯焚书坑儒的建言,进行大规模的“焚诗书,坑术士”,致使四百六十余名儒生被活埋。对于秦始皇这一战略实践,长公子扶苏及时地提出了异议,但其后就被贬到上郡担任蒙恬的监军,从此离开了京师的权力中心。作为一个独制的君王,秦始皇是不太可能听从不同意见的。假诏书是公元前210年发出的,由此可以推知,扶苏屯边“二有余年”,不是屯边“十有余年”,只有蒙恬扮演了屯边“十有余年”的角色。显然,屯边二年无功与屯边十年无功在程度上是不一样的。 假诏书将扶苏的“屯边二年无功”和蒙恬的“屯边十年无功”混合在一起,其用意是想通过视觉冲击和听觉冲击来强化扶苏的罪行,把“罪行的蛋糕”做大做强。蒙恬的任务是守卫秦国的疆土,只要疆土不丢失,边境线不改变,即可视为有功。在边境无战事的现状下,不需要屯边的将士“进而前”。在秦始皇对蒙恬和扶苏所发的评论中,出现了外行话,这是十分可疑的。简单地说,扶苏屯边二年,蒙恬屯边十年,期间边境平和,无论从政治还是从军事的角度看,扶苏和蒙恬的行为都是无可指摘的。 由此可见,“无尺寸之功”的说法存在严重的漏洞,但是这一漏洞同时又具有很大的模糊性,这是因为,秦始皇不是一个说理的人,一个不说理的人在罗列罪名和罪状时,往往是采取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手段。秦始皇给出的罪名有可能是不讲理的,甚至是外行的,假诏书的炮制者以秦始皇的名义给出的罪名和罪状也可以不讲理,也可以充斥着外行话。扶苏和蒙恬非常了解秦始皇的行事风格,这促使他们相信,“秦始皇诏书”中的蛮横的用语符合秦始皇一贯的不讲理的风格,并且进一步促使他们最终将假的诏书误以为是真的诏书。 但不管怎样,扶苏会意识到或短暂地意识到,他和蒙恬收到的诏书是假的,然而扶苏没有勇气去探寻真相。可能性小,不等于可能性不存在。扶苏最大的错误,是认为可能性小等于可能性为零。要是扶苏扣下使者严加审讯,真相不难浮出水面。在一切未被证明之前,应假设一切无真实性,从一切无真实性出发,进行归纳、猜测和证明。可是,扶苏和蒙恬没有进行这方面的努力。 关于“数上书直言诽谤”的罪行是否存在?按照秦始皇的逻辑确实存在。但是,这一罪行已经在两年前得到相应的处罚,其具体的处置方式是撵出权力中心。对同一罪行,一般只能裁判一次,不得重复裁判,伪造的诏书将已经被处置过的罪行再一次地进行处置,这有悖于常理,更有悖于法律精神,相信扶苏和蒙恬或多或少会注意到这一点。 假诏书的第二部分涉及到扶苏妄言焚书坑儒,这一部分内容不属“何患无词”,扶苏确实未经批准便上书秦始皇反对焚书坑儒。 假诏书的第一部分内容提及的屯边事实并不涉及罪行,这一部分内容属“何患无词”。蒙恬保证了边境线的不变,蒙恬无罪,作为监军的扶苏当然也无罪。士卒消耗是军队的常态,战争期间会有“士卒消耗”,和平时期也会有“士卒消耗”,所不同的是“消耗”的量存在差异。 扶苏和蒙恬在接到诏书之后,更应该考虑的是,秦始皇有没有必要和有没有可能如此对待自己的长公子扶苏?就同一案件再次做出处罚,把不是罪行的说成是罪行,这些手段用于普通大臣尚在情理之中,用在扶苏身上则令人生疑,何况对扶苏的最后的处罚是“赐死”! 秦始皇在扶苏进言之后仅仅把扶苏贬往上郡,时隔多年之后竟然就此要扶苏的命,这也不符合一个人的情感反应规律。处死蒙恬可以理解,处死扶苏实在是难以理解。总之,假诏书列举的罪名有可疑之处,假诏书将这些罪名用在扶苏身上更有其可疑之处,但所有的疑点被扶苏和蒙恬无情地忽略了,这不也是一种不作死不会死吗? 赵高领着李斯来见胡亥,意味着胡亥、赵高、李斯三驾马车正式组合而成,并迎来了第一个关键性的游戏程序:重写遗诏。新的遗诏由李斯执笔,赵高把关,胡亥审定,最后由赵高派遣的使者送往位于边境地区的上郡。关于秦始皇临死前书写的“旧遗诏”,历史有明确的记载。 《史记·秦始皇本记》是这样写的:始皇恶言死,群臣莫敢言死事。上病益甚,乃为玺书赐公子扶苏曰“与丧会咸阳而葬”。《史记·秦始皇本记》记录的遗诏一共七个字。《史记·李斯列传》对“旧遗诏”以及书写旧遗诏的背景的记载略有不同,后者多出了“以兵属蒙恬”五个字。但是,不管怎样,秦始皇临死之前所要表达的意志是明确的,即要求扶苏来咸阳参加葬礼。扶苏离开上郡的时候,按常理“以兵属蒙恬”是唯一的选择,遗诏是否明确说明“以兵属蒙恬”其实关系不是很大。扶苏离开上郡之后蒙恬是老大,以当时的情况来看,以兵属老大是首选,以兵属老二、老三也不是不可以。遗诏的干货是让扶苏回到咸阳来办大事,至于兵属哪一个将领,可以由扶苏自己决定。临终时刻被指定的接班人其地位往往极端不稳固,秦始皇在临终之际才想起来要指定一个接班人,这和秦始皇对死亡的忌讳有直接关系,其结果是导致“接班失败”! “始皇恶言死”,以至于在书写遗诏之前谁也不知道秦始皇心目中的接班人是谁。历史上,“恶言死”的事情不仅仅发生在秦国,“恶言死”往往造成政局的动荡,使得政治的真空变得更加诡秘和更加凶险。关于新遗诏的版本,可以在《偷梁换柱》中查到。新遗诏一共一百十五个字,用黑体字印刷,可以视为是对历史资料的引用。旧遗诏一共七个字或十二个字,那么李斯为什么把遗诏写得那么长?写简单一些不行吗?看来不行! 旧遗诏是“死人”写的,一个临终之人拼尽全力写下的遗诏只能是简单扼要的,否则不符合濒危病人的行为特征。新遗诏是活人写的,——新遗诏名义上是一个活人写的,在新遗诏交到扶苏手里的时候,新遗诏的功能之一是使扶苏相信,这是一道普通的“诏书”,是秦始皇在身体条件完全正常的情形下颁发的,新遗诏作为一道普通的诏书,必须在形式上抹去一切遗诏的痕迹。因此,新遗诏满足了一定的字数,新遗诏还写得从容和细致,同时保留了旧遗诏的一些用语,如“以兵属王离”。 扶苏和蒙恬按新诏书的设计,都是被处死的对象,“以兵属蒙恬”的诏令不成立,当然要变“以兵属蒙恬”为“以兵属王离”了。新遗诏第一句话即写得气壮如牛:“朕巡天下,祷祠名山诸神以延受命”。一个奄奄一息的人,会在诏书中留下这样的句子吗?第一句话就给人以“不死”的错觉,这是李斯的厉害之处!新遗诏的第二句话将扶苏与蒙恬相提并论,为后文要求同时处死扶苏和蒙恬留下伏笔。一个“为人子不孝”,一个“为人臣不忠”,不孝的死了,不忠的还有活路吗?扶苏自裁了,蒙恬可以偷生吗?关于扶苏不孝的相关事实所有的宗室和大臣都知道,新遗诏并没有任何捏造。如果扶苏不孝的事实成立,那么蒙恬的罪名便是“不匡正,宜知其谋,为人臣不忠”。 新遗诏的特点是说理充分,有罪名,有罪状,有罪行,比起根据罪名进行审判来是一种极大的进步。最可怕的是仅仅根据罪名加以判决,如三十年代的苏联。秦始皇下达一份仅仅根据罪名做出判决的诏令,扶苏也要服从,现在作为“活人”的秦始皇下达了一份说理的诏书,扶苏还有什么理由不服从呢?一个“活着的秦始皇”,一个完全属实的“不孝”罪名,使得扶苏丝毫不怀疑使者送来的诏书的真实性。旧遗诏写完之后,由赵高“纳入木函,再熔上漆,盖了封印”;新遗诏写完之后,由胡亥“纳入木函,熔上火漆,再盖上封印”。这一变化说明胡亥将是秦国的老大。李斯 - 秦朝丞相李斯(约公元前284年—公元前208),秦朝丞相,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和书法家,协助秦始皇帝统一天下。秦统一之后,参与制定了法律,统一车轨、文字、度量衡制度。秦始皇死后与赵高合谋立少子胡亥为二世皇帝。后为赵高所忌,腰斩于市。西门杨花 于 2016/11/12 15:43:39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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