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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华碧食品机械鉴定

来源:司法鉴定中心 作者:司法鉴定中心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苏州华碧食品机械鉴定威海某食品公司从青岛某食品机械公司购买食品生产线一套,其中设备包括成型机4台、混合机1台、冷却线1台、除尘机1台、吸尘机1台、喷油机1台等,食品公司先行支付部分货款40万元。设备安装后,一直未能调试生产出合格产品,食品公司不能
苏州华碧食品机械鉴定威海某食品公司从青岛某食品机械公司购买食品生产线一套,其中设备包括成型机4台、混合机1台、冷却线1台、除尘机1台、吸尘机1台、喷油机1台等,食品公司先行支付部分货款40万元。设备安装后,一直未能调试生产出合格产品,食品公司不能应用于生产。食品公司在与食品机械公司协商过程中未能达成一致,食品公司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食品公司申请对上述设备是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能否生产合格产品进行司法鉴定。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对该组设备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为:发现涉案混合机蒸汽管路弯头处出现裂缝,不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涉案成型机送面绞龙、馅盒、压面绞龙、送年糕盒等零件表面的涂层均出现脱落等缺陷,馅盒内壁侧面有大量的细微孔洞,送馅体和机械刀的表面粗糙度均偏大,送馅体为非耐腐蚀性材料,不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要求。涉案成型机生产出的样品中含有杂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不能生产出合格的产品;涉案混合机不具备正常运作的条件,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审理中,华碧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人颜某出庭接受质询。 法院采信了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认为涉案成型机、混合机均存在质量问题,涉案成型机生产出的样品中含有杂质;涉案混合机不具备正常运作的条件,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该鉴定结论并无违法及不当之处,予以采信。食品机械公司交付食品公司的主要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整个生产流程必然无法正常进行,且已经鉴定不能生产出合格产品,因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食品机械公司返还食品公司货款人民币40万元,并给付原告利息(以欠款额40万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食品公司返还食品机械公司其购买的机器设备。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司法鉴定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