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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洋案不起诉决定的“软”与“硬”

来源:法海涛声 作者:法海涛声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发布消息,认定与雷某案有关的邢某某等5名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情节轻微,最终对该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检察机关很快被全国人民的唾沫星子淹没了。官官相护论、蛇鼠一窝论以及各种据说京城已经传开
2016年12月23日,北京市检察机关发布消息,认定与雷某案有关的邢某某等5名警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情节轻微,最终对该5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北京市检察机关很快被全国人民的唾沫星子淹没了。"官官相护论"、"蛇鼠一窝论"以及各种据说"京城已经传开了"之类的阴谋论甚嚣尘上,甚至某些所谓的"法律从业人员"也跟着哀嚎,"法治的春梦又一次破灭了",隔着手机屏幕仿佛都能看到他们"小眼睛里含着两粒比芥子还小的眼泪"。 抛开与本案有关的各种阴谋论和一些情绪化的言论,以一个法律人的视角回头审视一下北京市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个人觉得这个决定“软肋”与“硬核”并存。 在事实认定问题上,检察机关认定刑某某等5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在控制雷某过程中有掌掴面部等暴力执法行为;二是在押运过程中存在独立驾车押运的违规行为;三是雷某出现身体异常反应后,刑某某等人明知但未及时进行现场急救、紧急呼救和送医抢救;四是事发后邢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做虚假陈述,引发公众质疑,并与其他4名涉案警务人员故意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妨碍侦查。其中第二、第四项虽然违法违规,但与雷某的死亡后果之间缺乏直接因果联系,至于第一项,即刑某某等人暴力执法行为,虽然与雷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联系,但雷某死亡是多因一果——雷某自身持续、激烈抗拒执法也是原因之一,并且由于雷某存在暴力抗拒执法行为,因此刑某某等人暴力执法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必须放在当时特定时空、联系特点执法对象来评判,而不能事后依据雷某死亡的后果坐而论道。但是,刑某某等人违法行为中的第三项确定与雷某的死亡后果直接相关,并且明显怠于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赋予的法定职责,仅就这一点而言,检察机关认定刑某某等人犯罪情节轻微,笔者也不敢苟同,在笔者看来这正是不起诉决定中最大的“软肋”。 话说回来,如果没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袒护几个基层民警,这是常理。对这种拥有极高关注度的敏感案件,北京市检察机关敢于作出不起诉决定,而没有当“二传手”,把皮球踢给下一个环节的法院,一是说明检察机关对案件事实的把握有相当的自信;二是说明检察机关有敢于承受“舆论审判”,“虽千万人吾往矣”的担当和硬气,依稀可以看到检察机关独立办案的精神内核时隔多年之后终于又开始萌发新的生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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