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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时代的法学为什么需要重视方法》读书报告

来源:旁观的法律人 作者:旁观的法律人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读书笔记 舒国滢教授这篇文章是一用种知识精英的视角阐述当代法学发展尤其是法理学的走向趋势,希望能纠正当代法学研究的一些不良的环境和思维。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
读书笔记 舒国滢教授这篇文章是一用种知识精英的视角阐述当代法学发展尤其是法理学的走向趋势,希望能纠正当代法学研究的一些不良的环境和思维。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中国法学现今的问题是:对什么是法学之‘学’, 尤其什么是法学的性质和立场并没有统一而明确的认识。”舒教授首先提出法学的性质和立场的问题,接着梳理三种不同层面上法学的意义。首先,它可能是指(哲学)“学问”, 即对法律之根本原理的哲学追问;其次,它可能是指(理论)“学术”,即对法律本身的实存结构(原则、规则等)所做的理论分析(规范研究); 再次,它可能是指(实证)“科学”,即按照自然科学标准对法律的结构、功能等所进行的实证研究;最后, 它也可能是指“技术之学”, 即将法律作为一门实用的技艺来加以研究。古代西方法学的主题总是围绕正义、公正、上帝等,近代以来自然科学的兴起带动了实证主义研究法学的势头,以至于很多法学家们寄希望于能以纯自然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研究法律现象。这是不科学的,自然科学的规律大多没有人类思想、意志、情感的参与,量化公式当然可以准确测量和用于研究。而法学研究的对象的基础是人类的行为,马克思主义学说认为人类历史活动有自己的规律,这当然没错,但法学大多研究的是当今社会人的行为,行为掺杂了太多的思想、意志、情感,需要以具体的状态,具体的情景去分析考察,用类比归纳得出结论。“实践性构成了法学的学问性格”,“法学的研究是具有主体间性的科学活动。“法学的思考是一种‘对象化指向的思考'”。“法学的判断(如亚里士多德对实践之思所强调的那样)也不是真与假的判断(至少首先并非真与假的判断) , 而是合理与不合理、有效与无效、正确与不正确、公正与不公正的判断。”“法学尽管并不排斥对普遍者的知识, 但它更应该通晓个别事物, 它是反映人的经验理性的学问, 是人的法律经验、知识、智慧和理性的总和体现,其中经验占有重要的地位。”“从方法论的角度看,法学强调个别化的方法,强调情境思维类推思维”。情境思维,是依据具体言谈情境的思维, 它要求所有对话都应当在一定的语用学情境下展开。由此发生的语用学情境也是法学思考的出发点,参与法学论辩的谈话者如果想要为自己的观点确立论证的根基,就必须把自己所有的思想成果追溯至它的情境源头或初始情境,由此出发重新对它们加以阐释。类推思维则是法学思维的最重要的特性, 德国法学家阿图尔.考夫曼甚至认为,“法原本即带有类推的性质”。实践性的法学当然不是书本里的死知识,不是仅仅真与假的判断,是研究主体互动、研究应然性、反应经验理性、强调个别性的学科。当代法学并没有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太多支持,法学专家话语权失落。“法学必须关注和面向社会的世俗生活, 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困惑、矛盾和冲突(例如,人们之间的经济纠纷, 人们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之承担)寻找到切实的法律解决方案,确立基本的原则, 或为法律的决定做出合理而有说服力的论证。法学实践活动的所有方面(法律认识、法律判断、法律理解、法律解释等)都是围绕着这个领域而展开的。”我认为这个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学研究者自身原因,很多学者趋炎附势,竭力维护官方话语系统,为正义为公众发声的公共知识分子不多;二是官方体质管制和束缚,30年以前法学作为秘密专业只有政治背景过硬的考生才能学的学科一直与政治联系过于紧密,官方意识形态的限制让许多本该成为科学研究的课题成为禁区,法学专家一旦发声触及体制,官方的力量显现让法学专家只有做做知识性的学问,不敢对公共事务发表过多法律意见。面对这些问题,舒老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中国法学可能还没有完成‘自治化’过程,没有完全析离紧裹在身的外部知识)意识形态的胎衣。”“应用的法学”或“法学内的法学”与“哲学家、伦理学家或政治学家的法学”, 也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思想者的法学(简称为“法学外的法学”)是相互对立但是相互依存的。“法律家们在追求法之安定性与一致性的理念推动下, 守护着经年相沿的行事方式和语言体系,不大情愿在法律之外寻求问题求解的视角,抵御来自正统法学之外的思想方式、概念和知识。他们在长期的历史风尘中堆积起来的法律实践)技术的知识沉岩,构成了法学外的法律思考者和研究者们掘进的障碍, 他们在法律实践)技术的知识浮层甚或在这个浮层之上捕捉法律精神的游移空气和‘本体论之根’。自然,法学外的法学至多间接地影响了专业法律家们的工作,或者充其量构成了法律家的‘知识之晕’的外沿,成为法律家视境法学外的法律思想者用一般知识的范式度量法律家的智识工作,轻视甚或否定他们在知识论上的贡献;另一方面,专业法律家在实在法的平台上常年营造的知识壁垒无形中阻隔了法学外的知识侵入,也使未经法律知识训练者难以入得法律的堂奥。”中国法学自身的羸弱致使法学成为“法学之外法学”的附庸,没有自己独立的体系,这样的结构当然是不利于法学自身研究问题以求进步的。当代法学理论研究普遍轻视实在法,理论在不断地趋向空洞,法学者几乎都成了“法律改革家”,而很少有人关心去守成既有的秩序,通过专业的努力让我们的民众对秩序产生某种内心的确信。面对亟待回答的一系列法学难题,“困惑的法学家们”带着焦躁的情绪在法学研究中接引各种流行的科学方法,它所提出的观察法律现象的独特视角,它在传统的法学研究领域引进各种新方法论的大胆尝试,以及它所透出的对法学认识之解放旨趣的渴望,均对法学之陈旧、僵化的观念和理论产生不小的震动。所以重视法学方法论,是扭转中国法学研究颓势的转向之一。接着舒老师提出转向的几个方面,一法学之利益—兴趣的转向: 由政策定向的法学, 经立法定向的法学转向司法定向的法学;二法学视角的转向: 返观实在法;三法学方法的转向:方法的回归。“司法定向的法学的转向也是实践法学的转向, 是法学由古老的实践法学到近代偏向理论-纯知的法律科学再回到新的实践法学)的转向。比较而言, 我们中国的法学的转向呈现为复杂的现象,它一方面要消解政策定向的法学的影响(更多的是意识形态的影响), 另一方面要承继立法定向的法学和法律科学的成果,走向司法定向的法学。”走向司法定向是法学实践性的再造,是法学生命的不竭之源泉,而政策定向是法律工具化和法律附庸化思想的体现。“‘返观实在法!’-这对法学而言决不仅仅是一个姿态的选择,毋宁说是理论生命力再造的必然要求。法学必须背负起实在法这个‘沉重的肉身’一起向法律思想的高度攀进。”当代中国法律学者对实在法研究比较虚无化,若没有对现行法律的信仰和解释,那就只能空谈依法治国、公民人人自觉遵守法律了。“在法律实践中, 法律适用总是居于核心的地位。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司法(尤其是法官的法律裁判)居于中心的环节。以事实的认定和法律规范的寻找为中心, 法学方法论所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的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这其中又包括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体系建构的方法, 等等。”德国二战以后法学的复兴过程验证了孔子的名言的正确性:“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我们的法学过去未曾受到过严格的方法论的“规训”。以至于, 我们的学者难以保持理性、严谨和科学的问学态度,难以保持思想谦抑的心情, 难以抵御形形色色的思想的诱惑和恣意表达思想的冲动; 在我们的法学思考中常常可以发现学术传统的断裂、思想链条的中断、思想理路的混乱和思想鸿沟的无理跳跃,缺乏细致入微的分析、论证和说理。”所以注重方法论的研究和对法律人法学方法论的教育,在当代中国是十分必要的。本篇文章虽然不长,但是道明了当代法学研究的种种窠臼,对于我们反思研究法学有着很大的启示作用。法学研究不应该是盲目的,应该有着比较清晰的目的和视角,用科学的方法,以达到既定的目标。
责任编辑:旁观的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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