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在证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又一个依据
来源:关智慧的博客多研究些具体问题, 作者:关智慧的博客多研究些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法律实务评论 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在证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又一个依据关智慧律师2016年1月5日,我在博客上发表了《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失效了吗?》的文章。(http://agui.fyfz.cn/b/876247)在这篇文章里,我对北京市国土资源
法律实务评论 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在证明土地使用权方面的又一个依据关智慧律师2016年1月5日,我在博客上发表了《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失效了吗?》的文章。(http://agui.fyfz.cn/b/876247)在这篇文章里,我对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宣称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已经失效的意见提出批评,指出这种意见只注意了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在证明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效力,而完全忽略了它们在证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效力,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同时,我还引用了《北京市农村建房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城市宅基地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的复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等规范依据对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在证明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有效性进行了分析论证。最近,我在搜集案例的时候又发现了一个关于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所有权证之法律效力及其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依据的重要规范文件,即1996年9月17日《对天津市土地管理局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示的批复》,文号国土批[1996]90号(以下简称“90号批复”)。该批复内容如下:“天津市土地管理局:你局《关于坟地及公用房屋用地登记问题的请示》(地籍字[96]1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http://www.diji.com.cn/xl-8-13-225.html,出自《土地矿产争议典型案例与处理依据》第一辑。)但是,这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很有点暧昧和令人费解:它一方面宣告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同时又表示原私有土地契证认定范围内的土地,目前仍由原所有人合法使用的,可确定其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从字面上看,似乎自相矛盾,既然已经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怎么又同时可以作为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凭据?比较合逻辑的解释应当是: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在证明权利人享有土地所有权方面的效力已经失效,但是在证明权利人享有国有或土地使用权方面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仍然继续有效。这种解释和我在《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失效了吗?》中论证的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在证明土地使用权方面可以继续有效的意见是一致的。可见,从国家土地主管机关的立场,解放后(主要是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在一定条件下(如没有被依法注销、没有被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取代、不动产未灭失等)在证明权利人享有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方面仍然是有效的。但是由于90号批复本身文字表述的含糊暧昧,导致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中出现了令人嘀笑皆非的场面:一方当事人根据90号批复第一条的前两句主张解放后(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已经失效,而对立的另一方则根据90号批复第一条的第三句主张解放后(20世纪50年代)颁发的房屋土地所有权证正是自己依法享有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虽然含糊暧昧、自相矛盾,90号批复肯定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确定国有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依据还是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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