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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5年修订)

来源:遥远的期待 作者:遥远的期待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自由裁量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发〔2015〕12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各处室、分局,执法总队:《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5〕9号)。现印发给你们
自由裁量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发〔2015〕12号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各处室、分局,执法总队:《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号:渝文审〔2015〕9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规划局2015年3月12日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规划、测绘执法质量,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规划、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第二条 本通知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综合考虑违法情节、手段、社会危害等因素,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享有自由决定的基本尺度和标准。第三条 对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本裁量基准。第四条 行政处罚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的原则。第五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见附件)的规定对规划、测绘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六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处罚实行分级管理和集体决策制度。第七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对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说明理由。在处罚案件审核过程中,对处罚裁量部分应当加强审查力度。第八条 在涉及行政处罚行为的行政复议、信访案件中,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处罚裁量行为的审查力度,对于不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要及时纠正。第九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规发〔2011〕84号)自本裁量基准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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