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释法 一、两级法院三次判决涉案事实:刘某某系内蒙古人,于1999年同北京的王某某结婚,随将户口迁入王某某所在的村集体,但一直没有分配宅基地,也未被核定为宅基地使用人员。王某某的父亲王甲于1953年经村委会审批取得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核定人员共四人,分别是王某某的父亲、爷爷奶奶和大爷。2010年,王某某的父母翻建七间仓房借王某某的钱款,房屋建成后无人居住,一直存放杂物。2014年,刘某某与王某某经法院判决离婚,2015年刘某将王某某一家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七间房为家庭共同财产,王某某家人认为仅仅是借款,房屋建在王甲宅基地上,建房时并未签订共同共有的任何书面约定,但原审法院审理后以王某某的母亲曾有录音说过建房时有刘某某的出资为由,判决确认涉案房屋为王某某与刘某某的共同财产。2016年,刘某某第三次起诉,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的百分之八十归其所有,该案由审理前案的法官继续审理,判决确认五间房屋所有权归刘某某,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称先前王某某一家人起诉刘某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给刘某某折价补偿,但法院未能审理,相反将刘某某后诉的案件提到前置审理并作出确认所有权判决。二、基层法院吞噬中级法院问题所在:针对家庭析产案件,基层法院判决成为夫妻共同共有,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后,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京03民终784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主文内容“需强调的是本案仅处理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分割”。而基层法院针对刘某某另案起诉“确认房屋所有权”案件,审理后作出(2016)京0112民初32573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直接将涉案房屋的五间所有权确权给刘某某,该确权判决实质上将未经规划许可的农村宅基地上房屋通过司法判决确认合法化,同时将王某某父亲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判给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刘某某。三、两级法院缘何出现阴阳判决:基层法院将中级法院确认的共同使用占有权变相判成所有权,原审法院关于家庭财产析产案件,经审理认为:关于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确认问题,一方面,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表民集体所有,本案诉争房屋中的倒座房5间、东厢房3间所在土地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宅基地,并由政府审批为王甲一家四口建设和使用。在我国“房地一体原则”下,农村房屋系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 在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王某某作为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草寺村村民, 享有上述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 其与刘某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同所建房屋,依法可以取得所有权,宅基地之外的2间正房,未经政府审批,刘某某、王某某、王甲均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故其均不能取得所有权。基层法院绕开中级法院判决不能认定宅基地使用权归属的意见,违背房地一体化原则,直接判决所有权。原审法院关于确认所有权案件,经审理认为:依据照顾女方的原则,涉案房屋中的五间应归刘某某所有。基层法院直接吞噬了中级法院关于涉案争议仅涉及房屋使用权,不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内容。中级法院的具体意见在(2016)京03民终7847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页第21行明确“需强调的是,本案仅处理讼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情况,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分割,鉴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讼争房屋的审批手续,故本判决确认讼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结果不得对抗有关行政机关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确认”。四、问题判决集中暴露的其他争议:刘某某“无证据证明建房合议”的情况下,基层法院人为推定,错将借款判成建房,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出现错误。涉案七间仓房未经规划报批,不具备司法确权法定情形;刘某某并非草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审错将农村未批建房屋确权刘某某所有,给不合法建筑确定“所有权”,违背物权法不动产确权法定原则。 依婚姻法规定应当通过折价补偿方式处理,原审将离家多年的刘某某判回到王某某家里,同在一个屋檐下打斗,悖离公序良俗,激化家庭矛盾,有伤农村风俗习惯。涉及农村宅基地上违法建筑的确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不予受理和裁定驳回。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30日)《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五、关于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二)关于违法建筑相关纠纷的处理问题 21.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属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应避免通过民事审判变相为违法建筑确权。当事人请求确认违法建筑权利归属及内容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不得将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通过司法裁判变相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三条特别规定了“合法建造”,对于什么是合法建筑物的判断,法律法规强调以完成“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取得规划许可证”“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符合村镇总体规划要求”四个大点作为合法违筑的判决标准,这是行政许可法特别规定的,应受行政许可法的约束。法律法规从相反的角度规定“违法建筑”的确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建房出售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第三项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占地、不得进行建设。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具体应用问题请示答复》规定:原宅基地使用者未经依法批准,通过与他人出资建房、给出资者使用等方式获取房屋产权,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之一。涉案财产的取得方式正是通过在他人的宅基地上出资建设形成,属于规章规定的“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通州法院(2016)京0112民初32573号民事判决吞噬了(2016)京03民终7847号《民事判决书》。房随地走、宅基地限定使用制度是北京高法处理农房的司法指导原则,原判违背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化解农房纠纷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宅基地使用限定本村村民,一户村民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实行“房随地走”原则,北京高法关于“房地一体”处理原则非常明确,实施过程中也并无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切实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保障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原审判决存在裁量权滥用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内部对同一类型案件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准确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参照指导性案例,努力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防止权力滥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