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业主应该有自己的理论物权法
来源:小众的法律思考 作者:小众的法律思考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不动产区分共有法思考 业主 物权 物权法 公理法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27) 中国的业主应该有自己的理论物权法 文/李云亮 近日,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YEZUGL《业主公理》)的消息管理中,收到上海Ping女士的几段留言: “我是一普通业主,近期偶尔发现小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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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区分共有法思考 业主 物权 物权法 公理法 李云亮说业主物权(续27) 中国的业主应该有自己的理论物权法 文/李云亮 近日,我在我的微信公众号(YEZUGL《业主公理》)的消息管理中,收到上海Ping女士的几段留言: “我是一普通业主,近期偶尔发现小区问题颇多,所以关心了一下物业、业主自治、居委会等方面的情况。前几日,一位广西网友介绍我您的文章,建议我细细慢慢阅读,会有所收获。我虽是一名理工女、法盲,但觉得您的分析很有道理。 您的文章,解了我心中部分里的疑惑,特此感谢您的辛勤耕耘!相信等我看完全部文章后,我心中的疑问会大大的解开”; “我的基础比较差,我知这不仅仅是关法学的(这不是过分谦虚)。来澳之前,我从事了近30年的软件工作,从研究所的研系统项目到多个行业的应用系统。这次,从个人居住环境出发,竟然走到另一个高深领域的大门口往里张望,这确实是我没有料想到的”; “去年回沪去到我在闵行莘庄的一个连体别墅物业,发现这个近20年的日本开发商的楼盘,因两年前开发商物业离开之后,乱像频出,方开始留意观察所谓的小区业主自治问题。因在小区事务中看到了有野蛮战胜文明的现象,心中不惑与担心日增,故利用现在的闲暇时间提过网络往这个方向探了过来。很赞同您对业主维权的战术与战略论,且更倾向于重视战略。虽然我只是个旁观者。” 为此,我尽力解说一点有关物权法的理论知识。其实真的只需一点点。这一点点,我称之为理论物权法。这是一种以学说形态存在的法。由于大陆法系法学是理性主义法学(与英美法相比)。因此,物权法就理论形式而言,能够回溯表现为一个由形式逻辑连接的概念体系。这个概念体系的初始状态,一定是十分简单且公理化的。 曾有学者何柏生先生著文《公理法:构筑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方法》(《现代法学》(重庆)2008年3期第134~139页)。何柏生先生是西北政法大学学报编辑部编审,他的研究专长就是理论法学。大家有兴趣可看他的原文。他在那篇文章的“内容提要”里说:“公理法能实现法学理论的综合,能使法学理论体系更加严密,增强法学理论说服力;还能加快法学理论知识的发展速度。历史上,一些法学论著和法典都曾采用公理法构筑理论体系。在运用公理法创建法学理论或制定法典时,还需注意一些问题,如公理的数量越少越好;选择的法学公理在直观上应是有道理的,真理性不证自明;等等。”言简意赅。 历史上,经典公理法逻辑体系,当属欧几里得几何学。欧几里得几何的初始状态十分简单。1、有数的初始概念:点(没有部分)、线(只有长度,没有宽度)、面(只有长度和宽度),等等;2、有数的初始公设:由任意一点到任意一点可作一条直线,等等;3、有数的初始公理:整体大于部分,等等。由这些有数的初始起步,就构成一部经典的几何学。欧几里得几何学如此。理论物权法亦当如此。何柏生先生说得好:“采用公理法所建构的法学理论体系逻辑严密,环环相扣。尽管经过了多次演绎推理,但结论仍具有必然性。在这里,承认前提则必须承认结论,结论是前提必然推导出的结果。” 理论物权法的初始状态更简单。1、三个初始概念:a、(实体)物;b、所有权;c、所有权人;2、二个公设:a、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简称一物一权);b、所有权人或单数或复数,不能既单数又复数(权利主体的特定性);3、三个公理:a、所有权整体权利等于部分权利之和。即,所有权可以导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若干下位权利且等于全部导出权利之和;b、所有权人可以让渡全部或者部分导出权利给他人且可收回让渡的导出权利;c、所有权人永为所有权人,所有权交易例外。 这几个初始概念、公设、公理,是否能使理论物权法逻辑具有“无矛盾性”、“可靠性”和“完备性”,这需要大家晓得以学说形态存在的理论物权法是一个有限论域。只有在这个有限论域中,理论物权法逻辑具有“无矛盾性”、“可靠性”、“完备性”。理论物权法的有限论域由物、所有权和所有权人三个初始概念决定。理论物权法有限论域中的结论,因为其现实性,足够业主战略性维权。如果现有《物权法》“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和概念与理论物权法有冲突,一定是现有制度逻辑出了问题。 大陆法系物权法,比如公认经典的《德国民法典》,其初始概念之一,物,定义为“本法意义上的物,只为有体的物。”(《德国民法典》“总则”第90条[概念])《日本民法典》“总则”第八十五条[定义]:“本法所称物,谓有体物。”《阿根廷共和国民法典》第2311条:“具有价值的物质性客体,在本法中称‘物’。”又有第2312条:“具有价值的非物质性客体,称为‘财产’。” 为何经典物权法的物,一定是实体物?因为从古至今人们日常思考权利和维护权利,总是需要权利的直观性。所有权的权利边界非直观,需要依赖物的物质性实体,以落实权利的可直观的物理边界。有一些实体物不能直观所见,如电力,则用检测电力的物理设备间接显示其直观性。“物的概念实际上是为了确定权利的保护范围。传统的物权法对物的概念的要求为有体物和人们能够支配之物。这种有形体的现实之物具备客观的物理边界,有助于权利范围的形成。”(2003年4月,赵廉慧博士论文:《财产权的概念》第38页) 至于知识产权,非实体又有价值,只能依据历史由来,另立逻辑体系,另定权利规则,那就是《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与《物权法》很难合二为一。这也是物权法之所以为“物权法”,而不是“财产法”的根本原因。无论《物权法》如何扩展其有限论域,所扩展部分无一例外都要与物权法理论上的初始概念、公设、公理关联,以便扩展后的有限论域不出现逻辑不自洽的现象。 Ping女士的留言,在业主群体中有普遍性。这个群体,知识分子多,行动之前思维多。而且,思考多是理性的——三思而后行。我相信,知识分子们如果从逻辑上感觉到现有制度不对味。他们一定会对不对味的制度作出于自己有明确交代的行为。Ping已经开始“走到另一个高深领域的大门口往里张望”了。我由此可知,人人“往里张望”时,需要有一个指导性的思维方法,以便指导“纲举目张”。 我在这里所言理论物权法,能耐心读完,首先会如Ping女士“走到另一个高深领域的大门口往里张望”者。其次,抛弃学术地位和旧识成见者。也许,业主们会质问:眼下维权,利用现有《物权法》还不利落,何谈批判改造《物权法》。我说,眼下业主维权不利落,不完全是业主利用现有《物权法》的素质不行,很多情况是立法制度理念不利于业主维权,否则不可能《物权法》之前与之后,业主权利状况没有根本改善。目前业主还需要利用现有《物权法》零星地维权,这可以是业主的战术行为。批判改造《物权法》,应该是业主维护自己整体利益应有的长远战略行为。作者以此为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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