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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陪审员到陪审团 ——兼谈对当下司法改革的反思

来源:张春生 作者:张春生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3-17
摘要:转载研究 作者:成尉冰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原文链接: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8372015年湖北十堰市的几名法官被当事人砍杀的事还没从人们的记忆中消褪,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区的马彩云法官被当事人枪杀的事件
转载研究 作者:成尉冰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原文链接: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988372015年湖北十堰市的几名法官被当事人砍杀的事还没从人们的记忆中消褪,2016年2月26日北京昌平区的马彩云法官被当事人枪杀的事件,又强烈地刺激着社会敏感的神经。法律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纷纷异口同声谴责这种丧心病狂的暴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也有网友表示幸灾乐祸,而且这样的网友还不是个别。不能说这些网友全是故意唱反调添乱,不能排除这些网友或者亲友曾经遭遇司法不公,或者其自己真的认为司法不公。马彩云被杀事件,让这类人找到了一个发泄不满的借口。但是,这些人显然弄错了对象。话虽如此,但由不同案件的司法不公叠加在一起,进而导致社会各阶层各行业形成的对司法现状的不满和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却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这些年的司法改革,为何未能赢得公众的喝彩?  一、 到目前为止的司法改革是内部腾挪,无法解决存在的问题。  需要经过司法程序的解决纠纷,每一个案件,对当事人来讲,都关乎切身利益,有的案件有涉及的财产利益,少则几十万一百万元,多则几亿甚至几十亿元,有的更是关乎生与死。但是,目前的司法制度,不管是关乎几十万元还是几十亿元,不管是关乎生还是死,都是法院内部的少数几个人甚至是掌管司法的个别人说了算,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模式使得审理案件的法官并不具有独立的裁判权,内部请示汇报和审判委员会制度,又使得错案追究制度难以落实,这种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即便有内部的审判监督、纪律监察,却无法防止司法腐败,也无法从根本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即便没有上述所讲的制度安排上的缺陷,断案的法官自身也存在局限性:一是囿于法官自身的专业知识所限,法官对自身的专业之外的知识不可能知道太多,对其视野之外的,更是一无所知;二是社会阅历和生活经历所限,法官断案,需要根据自己所知的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进行逻辑分析和判断,但案件涉及的社会生活知识,远非法官个人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历可以涵盖;三是性格喜好所限。法官断药要冷静理性,但法官对自己喜欢的东西,关注度会强些,也会有自己的偏好,这是在所难免的;四是法官所处的社会圈子所限。法官不可能生活在真空里,有自己的亲友,对案件中的事实问题或法律之外的专业问题,有时会问自己亲友的意见,难免会受亲友的影响。有时亲友也会主动施加影响,这就是所谓的人情案、关系案。  这些年,关于司法腐败的话题与司法改革的话题,都是热门话题。目前关于司法改革的研究、措施不少,关于防止司法腐败的研究、措施也不少,但是效果差强人意。司法改革、防止司法腐败,都是为了司法公正,这种公正,需要获得社会的认可,需要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同。否则,司法公正就可能表现为司法部门的自说自话,当事人并不买账,社会也未必认可。  这些年的司法改革和防腐措施,都限于司法机关的内部小手术,例如加强审判管理,禁止超审限,强化庭审功能,强化错案追究,实行员额制,将法官的办公室与审判楼分隔,把办公室封闭起来禁止律师和当事人进入,对法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进行限制,进入法院实行安检,对领导干部干预案件实行登记制,裁判文书上网,等等。最高院还专门成立了司法改革办公室指导全国的司法改革。这些改革,有一定成效,但是,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与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望之间的差距还是很大,某些方面的改革,旧问题未解决,反而引发了新问题。例如员额制改革,不但不能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反而引发新一轮的范围更大、人数更多的法官辞职或提前退休。  再有,裁判文书上互联网,本来是司法公开展示公正和防止司法腐败的一种有效途径,也是树立法治权威和法治信仰的有效途径,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存在很大的弹性,把不宜上网的裁判文书规定为内部操作的事情,内部操作意味着可暗箱操作,实施了几年了,许多应当上网的裁判文书并没有在网上公布,而且公布的裁判文书数量越来越少。  二、解决司法不公正的问题,需要从外部着手进行改革,需要打破司法的封闭性,才能革除专断性。司法的专断与专横,可以使现有的所有司法救济措施失灵。  法官被当事人报复的事件,虽然不多,但是网友幸灾乐祸的人却不少,这从某个角度折射出司法公正还是个大问题——裁判真的不公正,或者裁判是公正的但未能获得当事人和这些网友的认可。司法要公正,这是全社会乃至全人类的共识,已经无需讨论,但是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司法公正必须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司法改革,应当立足于确保司法公正,着重从司法公开着手,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动手术。上述列举的多年的司法改革实践证明,内部的小手术、腾挪,已经难以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渴求,必须从外部动大的手术。马彩云遇害后,有法学教授进行了冷静的分析思考,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其中就有建立陪审团制度的建议①。  但是,马彩云事件后,专辖政法的有关人士,却想出了另一个点子。据《京华时报》等媒体报道,中央政法委起草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中,规定了对办理危险性高的案件的法官、检察官采取包括隐匿身份等必要措施,以保证其人身安全。由于笔者一直无法看到该文件,也不知文件的起草征询了那些人的意见,所以笔者不知道该文件规定的司法人员隐匿身份,怎么隐匿法?是否检察官不出庭、法官不到庭?或者开庭时不让当事人及其家属看到法官、检察官?或者是在起诉书、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等所有法律文书上不署检察官、法官的名字,或者是以代号表示?如果是以司法人员隐匿身份的方式防止其被犯罪嫌疑人和/或其亲属认出以保护司法人员的安全,显然是开错了药方。这无异于为地方的掌权者操控司法提供了极大方便,会更进一步阉割司法公正,为司法腐败、司法专横乃至司法黑暗打开一条地下通道,也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不信任和质疑。这种方式,可能会为办案的司法人员提供一时的安全,但是可能会引发针对不特定的更多的司法人员的报复。司法公开,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原则,违反这一原则的改革,是大倒退。  三、 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极大缺陷。  陪审员的选择缺乏广泛性和代表性,而且多存在文化、素质、层次方面的缺陷,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法学界、司法界对此多有非议,社会公众也看不到其参与司法的实际作用。  关于陪审员制度的改革,从2004年8全国人大常委发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下称《全国人大常委完善陪审员制度决定》)开始,200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到201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五年的改革,只是对原来陪审员制度的小修补,实际上并没有多大进展和成效。2015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等十个省(区、市)各选择五个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试点地区,甚至对《人民法院组织法》、《全国人大常委完善陪审员制度决定》、《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条款暂时调整适用,可见改革决心之大,前所未有。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下称《陪审员改革试点办法》),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机制、参审职权、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行细化。但是,纵观这十年出台的这些改革措施,其共同点是陪审员作为单个的人,参与案件审理,一切由审理案件的法官组织、指挥、主导、决定,虽说陪审员可以独立发表意见,但是,在表决上仍然是少数。在合议的时候,由于社会身份、专业知识与法官的差别,陪审员无法自信地、平等地与法官评议案件,陪衬的角色意义远远大于审案的角色意义。  2004年8月的《全国人大常委完善陪审员制度决定》第11条第一款规定,人民陪审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第二款规定,有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显然把不懂法律的陪审员当做职业法官看待,但又只占合议庭的少数,实践证明行不通,所以到2015年时只好对这一条的第一款调整适用。不懂法律的人怎么能有底气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在10个省区各选5法院试点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之前,河南省已经另辟途径,从2009年6月试行陪审团制度②。据河南省高院自己统计,到2010年3月底,河南省法院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已有2.4万余人,所审理的107起刑事案件无一信访。2010年5月,河南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已增至15万人,全省已有122个法院使用人民陪审团来审理复杂、疑难案件,共公开开庭审理361件案件,其中95%的案件实现了服判息诉。截至2011年10月,全省法院已使用人民陪审团共审理案件4992件,仅有3件出现了当事人上访现象。2012年10月31日,为进一步推进人民陪审团制度试点,河南省高院决定在开封等5家中级法院和尉氏县、郑州市二七区等18家基层法院,重点试点人民陪审团制度。  河南省的陪审团,独立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判断,但仅仅是作为合议庭的参考,不作为裁判的依据。从这点上讲,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陪审团。河南省高院的院长张立勇认为,如果实行由民众对案件事实的完全裁断,实际上也是危险的③。笔者认为,陪审团来自民众,但是把陪审团等同于民众,混淆了二者的概念。文革期间的批斗会,那才是脱离了司法规则的由民众对案件事实进行完全裁断的危险游戏。张立勇院长所说的危险和所表述的理由,并不是一种司法语境中的逻辑分析,更像是宏大叙事中的政治说辞。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首先要考虑的是案件各方当事人和利益相关者的理解和认可,而不是大而化之的人民群众。但无论如何,河南省让陪审员独立成团,对案件事实进行裁断,供合议庭参考,这点远比其他省份的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进步。这也是赋予陪审团独立享有事实裁断权的初步探索。  让陪审团独立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完全的裁断,并将该事实裁断作为法官适用法律的依据,怎么会是危险的?是什么危险?是陪审团会颠倒事实黑白的危险?还是失去司法权的危险,抑或是失去对案件的审判结果的控制权的危险?让陪审团独立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完全的裁断,即便当事人或其家属对陪审团成员构成危险,也可以通过保护和惩戒措施来解决。并且,这种危险也远远低于让某个或某几个法官独自判案可能招来的危险,陪审团成员在审理案件之后各归其所,当事人或其亲属要寻找其作为攻击的目标的难度更大,而法官被报复的风险也因此而大为降低。如果陪审团的成员是通过随机抽选并实行回避制的,陪审团颠倒事实黑白的可能性不存在,除非陪审团成员是刻意指定的。陪审团有可能对事实判断错误码?有可能,但是抽选与案件所涉行业领域的专业人士作为陪审团成员,就可以把事实判断错误的程度降到最低。如果多个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都对事实判断错误,法官拿什么证明他能比专业人士的事实判断更正确?不懂该行业领域的法官更不可能对事实作出更加正确的判断。法院有丧失司法权的危险吗?没有,适用法律的权力依然在法官手中。会丧失对审判结果的控制权吗?有可能,如果陪审团认为事实不成立,那么审判的结果就肯定不如原告或控方所愿。如果把控制审判结果视为法院的少数人或其上级的专属权力,那么,很不幸,司法专横正是来源于此。连来自人民群众中的陪审员对事实的判断都不被相信,司法为民就是一句笑话。司法,其本意就是适用法律,法官司的是法,而不是司事实,案件事实应当由社会生活一线的公民来分析判断。如果把对审判结果的控制权视为不可失去的权力,那么,所有的司法改革都只能是螺蛳壳里做道场。怎么改,走的都是死胡同。谁来改,都只能是瞎折腾。  四、 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  将陪审员制度完善为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参加案件审理,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实行司法公开,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就这么多年的司法改革来看,目前已经找不到比这更为有效的确保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途径。  (一)依据: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为此,公报提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审判权当然在其中。  (二)建议:  陪审团的定位:由陪审员独立组成陪审团,对案件的事实部分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表决,表决结果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这是打破司法专断、防止暗箱操作的最好的办法,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的有效可行的方式。每个案件由3位—9位单数的陪审员组成陪审团。  陪审团因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不必也不宜对法律适用发表意见。  1、陪审团成员的选任:  陪审团成员,可以沿用中国大陆一直以来的称谓,称之为人民陪审员,按照《陪审员改革试点办法》,对陪审团成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回避、退出和惩戒机制、履职保障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行细化。《陪审员改革试点办法》规定的选取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以上5倍以上的陪审员数量太少。应当按照法院近三年以来的案件数量的年平均数,以每位陪审员参审案件5-10件的幅度,每宗案件平均需要5位陪审员的数量,确定该法院所需的陪审员的数量。  对于陪审团成员,可以根据其个人专长、专业知识背景、从业经验进行分类,以便在某些涉及专业背景的案件中,更好地从中随机选取熟悉该专业领域的陪审员,提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提高审理效率。  每个陪审团成员,每年参审案件的数量,须设定一个上限,防止陪审团成员职业化和官僚化,变成准法官。  在不违反随机抽选、回避制和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考虑每次组成的陪审团,集中相继审理若干个案件,以提高效率,降低人力、费用成本。  2、陪审团参加审理的案件的范围:  在河南省,陪审团参与审理的案件,包括6类: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涉及群体性利益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媒体重点关注的案件;当事人多次申诉或重复上访的案件;其他需要人民陪审团参加庭审的案件④。  《陪审员改革试点办法》第12条规定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第二款规定有一定合理性,但是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由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以外”,会将许多应当适用陪审团程序的案件排除在外,建议修改为: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关系单一的案件外,均可以适用人民陪审团程序,这些案件中,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适用陪审团程序的,就应当以适用陪审团程序为原则。  对于没有陪审团参审的案件,如果被发回重申,申请再审,被抗诉,应当按一审适用陪审团程序。  3、陪审团程序的配套制度:各方当事人均有律师出庭参加诉讼。  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庭审时就事实的发问和辩论,由于案件的当事人在发问和辩论方面没有经过训练,该陈述的实施没有陈述清楚,该辩论的意见不知怎么辩论,所以,建议在适用陪审团程序的时候,需要各方当事人都有律师出庭参加庭审,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由法律援助处为其指派律师。  4、陪审团制度的经费保障:由中央和省、市三级财政预算安排。  陪审团成员的选任、培训的费用,以及参加庭审的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应纳入中央和省、市三级财政预算。陪审员参加庭审期间的误工费,可按照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1-1.5倍支付,其差旅费按照当地公务员的标准予以报销。并逐渐在各级法院建立陪审团大楼,供陪审团在参审期间住宿和办公,或者在法院专门划出供陪审团使用的办公和住宿场所。  与每年在维稳、信访方面数以千亿元计的巨额开支相比,陪审团的经费不过是九牛一毛。尽早建立陪审团制度,让公民信法不信访,可以从源头上减少街头的维权事件,减少访民,否则砸再多的钱,也难以疏解街头的维权人群,难以堵住浩浩荡荡的访民。  5、根据上述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从立法上确立陪审团在案件事实方面的独立裁断权,并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结语:在每一个案件中体现公平正义,首先需要程序公正,其次要实体公正,还要打破司法的封闭性与专断性,让人信服,这才是当代意义上的良法善治。而每一个案件,在实体问题上涉及的事实千差万别,需要丰富的社会阅历和生活、工作实践才能做出更接近事实真相的判断。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无疑更有说服力。而陪审团参审,也是破解司法的封闭性与专断性的必要程序。【作者简介】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特别奖和优秀奖得主,《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
责任编辑:张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