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干货|股权投资法律尽调中常被遗忘的一个严重问题_陈桂平律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陈桂平律师 人气: 发布时间:2017-01-03
摘要:因此,股权投资的目标公司更多体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区别与合伙企业明显的人合性以及股份制公司明显的资合性,但是,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的方面来说, “人合性”偏重,因此,

因此,股权投资的目标公司更多体现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区别与合伙企业明显的人合性以及股份制公司明显的资合性,但是,笔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与资合的方面来说,“人合性”偏重,因此,对目标公司的法律尽职调查应该进一步关注对“人合”方面的调查,笔者重点说明的就是“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甚至核心管理层的婚姻情况调查(下列简称“核心人物的婚姻状况”)”。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所谓的前述实际控制人亦或者是控股股权是指穿透后的自然人,并不是指一个组织形式。

二、为何需要关注核心人物的婚姻状况

首先,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不同,其更多的是对目标公司长期的投资,投资周期以及可能的投资兑现空间较大,但是,也正是基于这个原因,所以股权投资是“用手投资”。多数投资方看重的虽然是目标公司的潜在发展,但是任何投资首先看的是目标公司的核心人物是否属于“可合作的伙伴”,这里包括纯财务投资者以及深入目标公司管理的投资者。但是任何核心人物,如果其在“前方打仗,后院却起火”,想想该核心人物也可能无法安心投身于目标公司,说不句好听,万一其配偶三天两头登门拜访目标公司,这毕竟对目标公司的运营是会产生非常不好的影响。

其次,核心人物的婚姻危机可能会导致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熟悉股权投资合同合同的投资机构或者律师均知道,在股权投资事项中经常会设置“反稀释条款”,该条款说白了也就是避免股权架构被稀释,也避免股权架构的变动,影响稳定性,但是该条款其实法律上可是留了一个破解的办法,虽然笔者不是雷锋,但是笔者是律师总会想多那么一点点。那么如何破?简单来说,就是《婚姻法》以及《公司法》联系起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个人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其中当然包括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另外,第十六条亦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同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综合前述《婚姻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可知,股权投资过程中,作为核心人物的配偶是有权利且非常有可能性进入目标公司当起股东,亦或者是投资者在未获得投资回报时却可能为了保住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而付出承重的代价,那么,这个是否是核心人物违反了“反稀释”的条款呢,显然,不是,有兴趣就回头翻看一下各位投资机构大佬们手中的“投资协议或者合同中所谓的反稀释条款针对的对象以及行为”。

有些读者看完可能觉得笔者是天马行空,乱想一通,为了防止被人的口水淹没,笔者举一个上市公司的例子来说,根据中国基金报记者储泽的报道,2016年12月28日晚,汤臣倍健就公告,其董事汤晖与老婆黄琨离婚,并且还达成了财产分割协议。汤晖将汤臣倍健公司的股票2224万股,占总股本的1.5126%中的1406.4万股分割给黄琨。前述协议是分出去汤晖持有股票的63%,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比例还特别高,占到80%。按照汤臣倍健今天的收盘价12.05元测算,分出去的这部分股权市值将近1.7亿元。也就说,上市公司的股东一离婚,连有关监管限售股的规定都破了,难道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反稀释”条款能比监管的严苛?

再借用上述报道中提及的事情,即“比方说,如今人们在讨论土豆网盛衰时,就普遍认为,当年土豆网最终未能赴美上市而是卖给了优酷,有一个很大的原因是因为当时土豆网CEO王微在和妻子杨蕾闹离婚,股权分割问题导致上市计划受阻。这婚离的损失得多大。”又比如“2016年初,电科院公告一高管离婚并且把一部分股权划给前妻,公告一出,电科院随即跌停。大半年后,这位高管也辞职,离开了电科院。”

准上市公司因核心人物的婚姻问题导致上市公司受阻,而上市后的公司因为核心人物的婚姻问题导致股票跌停,再者,如2016年娱乐圈的“宝宝婚姻”事件,那可不是娱乐新闻而已,背后牵扯着多少公司的股权问题以及投资者的投资预期。

三、问题是怎么查又如何补漏

中国人离不开一个情节,是“家丑不宜外扬”,所以要问及核心人物的婚姻状况,甚至调查,估计翻脸就走人了,但是,笔者认为,随着目前国内婚姻观念的改变,从以前对于签署婚内财产协议或者财产公证的问题避而不谈,谈则色变,到现在逐渐的接受,甚至还出现了所谓的婚内“AA制”或者“AB制”都有的情况来说,其实,问题在于沟通,而不在于问什么内容。当然,太过的内容就不要问了。另一方面,对于目标公司来说,每一次接触投资机构的尽职调查,基本上目标公司也是被翻了个底朝天,要说涉及秘密的问题,本身就不少,如果核心人物的婚姻状况也在投资考虑的范围内,无非也就是加多一项而已,本身与目标公司被尽调无本质上的区别,而对于核心人物来说,也可以要求投资机构对此履行保密义务,同时约定保密责任,至于投资机构如何沟通,又如何设置相应的条款来补充可能因为核心人物婚姻状况的变动而影响到目标公司甚至目标公司的股权稳定性,那么就留待各投资机构以及律师同行去考虑,需要提及的一点,别光顾着尽调以及投资协议的拟定,切忌需要注意目标公司章程的调整,要知道,目标公司的章程才是“王牌”,因为其具有一定的公示性。

至于各位读者也别误会,以为本文提及的核心人物是指男性,别忘了,现代的女性企业家可不比男性弱多少,权利是平等的,而投资的目标公司的核心人物可是男女均有可能。

责任编辑:陈桂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