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但是如果原告同意:婚生子黄某乙由我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归还我的陪嫁:六万元存款、买车我父亲出了3万,原被告出资9万,被告应分得4.5万;返还我的电脑、首饰;去年的工资3万多元,我可以考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XXXX年上学期间相识,XXXX年XX月XX日举行结婚仪式,XXXX年XX月XX日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一子黄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好,但因生活琐事及家庭经济等问题双方产生摩擦和纠纷,原告诉来本院,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本案焦点在于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原、被告由同窗进而结为人生伴侣,说明双方婚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有了爱情结晶,应是双方共同的人生寄托和情感纽带。双方共同购车,工资共用,说明双方共同付出心血经营着这个家庭。夫妻双方之间因生活琐事或经济问题存在摩擦纠纷,是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不能作为夫妻完全关破裂的标志。原告有接回被告的行为,说明仍有共同生活之愿望。原告虽提出离婚要求,但并未对子女及财产问题提出要求,说明原告对离婚及其后果并未经过深思熟虑,明显为一时冲动之举。被告不同意离婚,且挂念子女家庭之情溢于言表。经本院调解,双方虽未能达成一致,但分歧仍然属于琐碎枝节。双方既有同窗之谊,又有夫妻之恩,感情产生波动难免有之,但完全破裂则尚无根据。当婚姻出现裂痕,家庭陷于危机之际,夫妻双方均应有义务努力挽救,而不应任性冲动,轻言放弃。在双方对未来均无所准备的情况下,意气用事,怆促离婚,必然会对双方及子女带来严重困难。本院极不情愿目睹劳燕分飞,子女离亲之哀景,遂给出一段时间,以冀望双方夫妻紧张关系随时间流逝得以缓和消弭。望双方静下心来,冷静全面考量子女亲友社会各方的影响,体察对方的付出与艰辛,互相理解与支持,用积极的态度交流和沟通,用情感和真爱去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智慧去解决问题,珍惜婚姻家庭和子女,尊重与信任配偶,必能使夫妻感情重归于好。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云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小翠 有人说,这个诗意判决书下达之后,本案当事人未上诉,也未再次起诉离婚,可见此判决书威力之大。在下以为未必,因为人家如果选择协议离婚,当然就用着打官事了。而从本案被告的态度看,不是没有这个可能性。 最后要说一下,本人提供免费公文代书,审阅,修改,咨询等服务,欢迎垂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