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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收养丈夫的私生女,构成无因管理还是不当得利?_西风微凉(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西风微凉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2-18
摘要:首先, 橙女士虽然受到 丈夫 及丈夫家人的欺骗,不知道黄青的真实身份。但其收养黄青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错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经合法建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

首先,橙女士虽然受到丈夫及丈夫家人的欺骗,不知道黄青的真实身份。但其收养黄青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错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一经合法建立,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换句话说,如果橙女士合法收养黄青,并且办理了收养登记,那么橙女士就应当同黄青的亲生父母一样,承担黄青的抚养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橙女士为抚养黄青支出扶养费的行为系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黄青受有这些利益不能说没有合法依据,自然不构成不当得利。

另外一种情况是,橙女士虽然收养的黄青,但并未办理合法的收养登记,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橙女士原本没有抚养黄青的法定义务,但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并不一定了解必须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才能建立收养关系。尽管收养关系可能并未依法建立,但橙女士出于爱心收养黄青,其为黄青支付的抚养费,也应认定为一种自愿的赠与行为,不能认为黄青接受赠与的行为是没有合法根据的。因此,无论基于哪个事实,黄青获得的利益,对橙女士而言均有法律上原因,不属于不当得利。橙女士与黄青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排除了橙女士与黄青之间的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那么橙女士与黄青的亲生父母(黄某与女同事)之间的不当得利之债该如何理解呢?

首先,黄某与女同事系黄青的亲生父母,具有抚养黄青的法定义务,但这种义务却因为橙女士的善意行为予以免除,黄青的父母受有利益。其次,黄青父母得到的利益系采用欺骗手段取得的,没有合法根据,橙女士与黄青之间虽然可以认为存在赠与关系,但与其父母之间并无任何法律关系,黄青父母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最后,黄青亲生父母取得利益与橙女士经济损失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综上所述,黄青的亲生父母对橙女士而言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

橙女士与黄某之间的离婚损害赔偿债权,系基于其与黄某的婚姻关系,黄某存再过错。橙女士与黄青亲生父母之间的债权债务,系基于不当得利关系产生。二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橙女士如果再次起诉要求黄某夫妻返还不当得利,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范围,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责任编辑:西风微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