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可能消耗自身资本,触及母子公司并表的情况。如上所述,无论是农行还是工行,目前均是对外声称自有资金全资设立。那么根据《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的规定,出现如下情况母行将会对被投资机构并表:“商业银行直接拥有或子公司拥有或与其子公司共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商业银行拥有被投资机构50%以下的表决权,但与被投资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并表范围(具体见《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另外,《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几种未并表但是需要从从各级监管资本中对应扣除的情形,其本质上也是对资本的一种消耗。 (二)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就历史沿革来说,最早实际操作债转股和积累经验最多无疑是四大资管公司,而从1999年后设立的四大资管公司截至2006年取得的成绩亦可以看到,当年官方公开数据显示四大资管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1.21 万亿,占总额的83.5%,现金回收约2110 亿元。整体回收率较低,只在20%左右。对于四大资管公司的优势在于: 1.专业度高、经验足。通过十几年的处理不良资产的经验积累,以及人才培养,无疑四大资管公司比目前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来说更具有优势。四大资管公司在人才配置方面不但具有经济学专家、会计专家、法律专家以及投行人员,同时对于各行业的了解程度高于银行,这样有利于筛选问题企业,而对于问题企业如何实现转亏为盈,盘活不良资产的切人点拿捏更准。 2.决策高效、目标明确。如上所述,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在决策上存在一定的弊端,而四大资管公司不像银行的全资子公司一样有点居间调和的味道,甚至顾虑顾此失彼,兼顾两头,何况银行正常的决策流程就较为繁琐、缓慢。 3.避免并表问题或者消耗自有资金。相比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来说,四大资管公司本身不触及《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亦不受限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故而比银行作为母公司的资管公司来说,更加灵活。 至于,四大资管公司处理债转股的劣势也较为明显,有学者认为,四大资管公司在试图与企业签定框架协议时,可能会因为央行、商业银行、政府经济部门与企业职责和作用都不十分清晰,缺乏联系和配合而导致遇到相应的阻力。另外,债转股后,四大资管公司将在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中取得控股地位,问题是控股权不一定代表了能够掌握国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特别是最关键的经营者任免权还掌握在企业主管问题手中,而被控股的国企经营者也还会更看重企业主管部门而不太看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说,关于资管公司处理债转股的法律系统不完善,目前主要是依据2000年11月10日国家颁布并实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于债权转移、诉讼、执行主体的变更、抵债资产过户等等,都面临一定的法律障碍。(详见齐殿伟、董晓平、谭佰秋《正确认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优势和劣势》,出自《工业技术经济》2002年 第4期) 当然,笔者认为,本次债转股将实施机构多元化,甚至强调市场化以及引入社会资本等基调,多少是我国通过多年的观察研究得出的结果。 (三)多元化的资本构成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 在农行、工行设立全资资管公司来专门经营债转股的业务外,跟进前两者的则是由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中证信用增进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正在筹建中的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暂定名,尚待核准)。笔者认为,多元化的资本构成即混合所有制,对于处理债转股问题的资管公司来说,更加有利,所谓混合所有制是指由公有资本(国有资本和集体资本)与非公有制资本(民营资本和外国资本)共同参股组建而成的新型企业形式。当然,其优劣势也明显,优势方面在于: 1.多种资本的构成,避免一头独大。无论是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还是四大资管公司,其脱离不了国有的背影(当然部分商业银行除外)。而多年来,我国经济改革一个重要话题就是国有企业改革,对于债转股的问题,很大体量是国有企业高杠杆运营、活力不足,而对于多种资本的进入,有利于利用资本背后的管理经验、多种资本之间的制衡来使得问题企业的得以步入正轨。 2.避免银行消耗自有资本或者消耗国库。银行全资设立资管公司,如果不通过外部募集的方式来筹集资金,一方面除涉及监管层面的规定外,另一方面,也造成资本内耗。而四大资产公司设立之初,实际上是财政部作为唯一股东向每家公司注资100 亿元并担保的。 3.人才多元化且思维更加开拓。银行设立的资管公司管理层如果是银行作为母公司委派的人员,那么在实际管理中难免带有母公司银行体系的作风,也难以大展手脚,而如果是银行聘请的“空降兵”无非主要来自于四大资管公司。但是四大资管公司又离不开国企的背影。 当然,目前尚未看到有社会资本进入到债转股的实施机构中,但是从政策层面上看,至少是有利好的情况,只不过笔者认为,如果社会资本的进入无法达到一定的话语权或者说重重被设限,那么对于社会资本来说,本身也会对参与到债转股的大潮中望而却步。 四、结论 虽然说债转股目前属于国家政策利好的情况,但是对于实施机构的考量甚至社会资本参与的程度,以及最终的效果如何,尚无法一一下定结论,只不过,从未来的趋势来看,社会资本将可能更多、较大程度的去参与到经济改革的浪潮中,而未来有关债转股的规范、流程以及法律体系将也会更加完善。总体来说,支持、鼓励债转股实施机构多元化,是利大于弊的。 参考文献: ①黄德忠,《论不良资产的界定》,出版源《财会月刊》.2007(31)2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