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无人驾驶汽车将有可能在不远的将来投入使用。目前,谷歌、百度、特斯拉等巨头研发的无人驾驶汽车已进入实测阶段,尽管在实验中,谷歌、特斯拉均发生了事故。然而,对于无人驾驶汽车,我们必须以着眼未来的眼界对其进行分析与接纳。 何为无人驾驶汽车 目前,对于这个新生事物的定义充满着分歧和争议,这既有各个研发公司争夺话语权的需要,也有新生事物诞生的复杂与多变。所谓无人驾驶汽车,在笔者看来,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一、汽车在行使过程中完全依靠超级计算机、大数据进行控制,人只是在危机情况下进行干预。 二、利用互联网大数据进行路径选择无人驾驶汽车是通过车载传感系统感知道路环境,自动规划行车路线并控制车辆到达预定目标的智能汽车。 总之,它是利用车载传感器来感知车辆周围环境,并根据感知所获得的道路、车辆位置和障碍物信息,控制车辆的转向和速度,从而使车辆能够安全、可靠地在道路上行驶。它集自动控制、体系结构、人工智能、视觉计算等众多技术于一体,是计算机科学、模式识别和智能控制技术高度发展的产物,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科研实力和工业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无人驾驶汽车又可称之为智能汽车、自动汽车等。 无人驾驶汽车毫无疑问将给未来人类生活带来巨大变化。例如一定意义上将更安全的驾驶,更迅捷的出行,推进汽车的普及化。但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给人类带来诸多便利之外,也面临着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 关于汽车违章问题 所谓的汽车违章,是指汽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停放,依法应当接受处罚的情况。在现阶段下,这种违章处罚被人们称之为扣分加罚款。这主要是由于在车是由人控制的,车的状况可以看做是人意识和行为的衍生。因此,车的责任理应由人来承担——以剥夺和限制驾驶人驾驶资质为目的的扣分和以惩戒和预防为原则的罚款就成为当前的主要处理方式。 但是,在无人驾驶汽车违章后,如何处理?这里应当确认的是无人驾驶汽车违章的原因:按照理想的状态,无人驾驶汽车是无可能违章的。然而,面对复杂的交通状况以及随之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无论多么先进的电脑都不可能完全处理。因此,无人驾驶汽车的违章便成为可能,其原因主要就是无人驾驶汽车本身设计的滞后性与不完善性。 在处理手段上,要分清两个维度,是汽车控制部分设计的问题,还是突发事件的问题。对于前者,在处理上应当以完善汽车控制软件部分为导向,采取限制行使等促使汽车生产厂商升级软件的做法,提高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而对于后者,则可以不予处理。具体来说,就是在汽车违章达到一定级别、次数之后,综合分析其违章的共性,如果是汽车控制问题(如不能很好识别信号灯等),则限制其上路,直至软件升级达到合格标准。 另外一种无人驾驶汽车违章的原因是人和车一起构成的。例如汽车使用人选择停车地点、行使路线致使汽车违章的,应当对车辆使用人予以处罚,可参考目前的扣分加罚款的方式。 关于汽车肇事问题 所谓的汽车肇事,是指无人驾驶汽车与其他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动物、不动物等发生碰撞且应承担责任(包括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均等责任)的行为(刑事处罚单独阐述)。 这里依然采用两个维度的分析方法。 一是无人驾驶汽车自动行驶的情形。 在目前有人驾驶汽车前提下,采取的是双罚制,其一是对无责一方的损失赔偿,其二是行政处罚。其全部归责于汽车驾驶人(个别情况下的汽车所有人)。 然而,在车辆完全自动行使时,出于各种原因发生肇事,应当如何处理?笔者看来,应当参照前述违章的处理方式,即认真鉴别发生肇事的原因,是因汽车自身原故(如系统问题、控制问题)发生的肇事还是因为其他难以避免的突发事件导致肇事车辆因非车辆设计缺陷导致的应急不能而发生的肇事,然后区别对待。但由于肇事所产生的伤害及法律责任均重于违章行为,因此有必要采取更加严厉的处理方式。因为这是链接一般违章和是否构成犯罪的中间阶段。出于对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考量,对其进行严格处理是必须的管理手段。 二是在无人驾驶汽车发生肇事且该行为的原因是由肇事车辆乘坐人造成的,则可参考目前的处罚方式。 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犯罪的问题: 在车辆违反造成一定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并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时,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无人驾驶汽车本身难以构成交通肇事罪,这是因为目前的法律仅对个人和单位处以刑罚,而不对其他做处理。那么,作为无人驾驶汽车,如果发生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法律构成的情形如何处理呢?但因汽车本身难以构成犯罪,所以目前难以处理。另外,行为人有意利用无人驾驶汽车的技术缺陷或修改汽车软件系统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其所涉犯罪予以处理。 处理路径有几何? 无人驾驶汽车违法: 1.车辆绝对自动驾驶阶段,违法的原因主要是车辆自身的设计和突发事件的发生——可采取限制车辆上路、强制升级等手段。 2.在突发事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不应将责任强加于车辆的使用人。 注:为什么突发事件性违法要这样处理?这是因为车辆使用基于对生产厂商的信任与对审批部门的认可选择了无人驾驶汽车,在其主观无过错时,不宜对车辆使用人进行处理,否则便违反了权责一致原则。但是,这里依然面临的一个问题是,任何违法处理都遵循有责性与违法性为前提。这一前提即表明,行政处罚都是处罚人的,只有人才能成为责任的主体。那么汽车能否成为被处罚的主体,函待理论的重大突破。在笔者看来,无人驾驶汽车在绝对无人驾驶阶段,其已经获得了类似人的智能的功能,因为其能够依照自身的软件设计作出特定的行为,具有了一种准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车辆采取限制上路等方式在逻辑上是能够自圆其说的。 3.对于经济赔偿,可以通过保险制度设计予以完善。笔者认为,既然行为人选择了购买无人驾驶汽车,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权责一致的表现。 4.在车辆的相对自动驾驶阶段,车辆由人控制或影响,则可以按照目前的方式予以处理。 上述处理方式可能面临的问题 1.使用无人驾驶汽车的资质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