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而言之,在最后,收获的不仅仅是对法律的思考与感慨,更是对人生、对不幸与幸福的理解与感悟。在此时、此景,这些法科学生怎能不形成一些基本的道德观,法律职业观;如果要进一步说,则可以这样表达,法科学生的道德与法律职业道德是从具体的案例、对具体生活的感悟形成的,是发自内心的体会,也是真正自发形成,不是强加的,更不是说教式的灌输。 其次,教师的“说教”。 在任何社会,都会存在着知识、智识前辈,他们对年轻人很有吸引力。他们会利用各种场合通过自己对生活、对职业、对社会的经历、感悟对年轻学子进行各种各样的勉励与劝诫;这些场合一般不在课堂上,一般是在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抑或各种讲座中就不断涌现:如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在法学院开学典礼的一次演讲上,他要求作为未来的律师法科新生明白法律人的几个困境,即法律与人性(包括迷惑、悲剧和戏剧),法律人分列式的忠诚(对当事人的忠诚和对法律制度本身的责任),法律与过去之间的矛盾,法律与自己的生活的矛盾[45]。 然而,这些说教并不能直接“吸引”那些刚刚进入法学院的法科学生,因为他们还正在好奇法学院的各种各样的新奇生活。然而,一旦进入常态,经过三年,当然也可能是更多时间、甚至一辈子去体验、思考教授、前辈的只言片语从而悟道(但没有经历,绝对不会有此感悟); 也可能这些前辈的勉励与劝诫只是一个引子而已,但却引出对法律的新思考来,如爱岑在描绘《俏政律佳人》中的女主人公在毕业典礼上的一句发言一样,即“我进入哈佛法学院的第一天,院长引用过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一句话‘法律是远离热情的理性推理’。但是我想说,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法律和生命充满热情[46]”。 简而言之,即使这种“说教”必须经过学生自己的经历、思考方能转化为自己的(职业)道德感悟与升华。 本部分可以总结为:美国法学院的教学中并不直接讲授(职业)道德,而是将(职业)道德蕴涵于对法科学生学习的具体案例、践习的具体法律技能的传授中,而非说教式完成;亦即(职业)道德教育只是法学教育的副产品而已。 五、结语 具体到中国语境,我们会发现另外一种现象: 在中国的法学教育中,我们把道德教育放在一切之上,无论那种层次的法学教育都是将道德放在第一位,职业技能就只能处于次而下之的地位,虽然有些时候它仅仅具有宣示意义而已。但是,如果从实际的课程安排看[47],具有道德说教意味的课程一般放在重要法律专业之前学习,主要在前2年完成,而如果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即主要在学习在前三年,大四又几乎没有什么课学习[48]的语境下,这时恰好处在学生的主要、重要学习阶段。可见,这些课程在整个课程体系中的重要性。简而言之,道德教育如果不比法律专业技能更重要的话,至少也是同等重要。 当法学教育承担如此繁重的基本功能时,在有限(4年学制)的时间内,怎么可能都达到。反而可能出现的现象是,当我们务“虚”之时,“虚”之道德没有学好,而且当学习专业技能时,法律专业技能也没有学好;将这些法科学生培养成了“四不像”的人才,只不过,其中有些人运气比较好,倒成为了法律人才(这其实也不确切,因为法律人才的标准并不怎么确定的,争议也很大,特别是在中国语境如是),另外一些人就只好成为不是人才的人才从而进入其他或者相关行业[49]。那么法科学生从法学院学习到什么呢?一知半解、甚至是错误见解的法律知识,对道德的认识也不到位(有的只是口号,而且主要是针对别人而不是自己),而且传统的不良习气(根据主要关系,而非专业技能从事法律事务[50])却始终未能褪掉,那么本文在开头所言的“讼师”、“讼棍”形象并未消失,也未减少的情况也就可以理解了! 因此,在最后的总结,亦即对美国法学院教育应该学习的一些基本经验,即:首先,必须将法律职业教育、专业技能教育放在首位,把道德放在次之的地位,而不是相反。其次,在法律专业技能教育中通过“润物细无声”的方式让法科学生接受道德、职业道德的熏陶,并形成社会需要的法律职业道德。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在法学院我们能够学到的主要是法律技能,而非其他。只有在专业技能得到提高,并运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时,方能真正形成符合中国语境的法律职业道德,否则一切都只是口号而已。
【作者简介】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法学教育。 【注释】 [1]对此的分析,请参见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第31-32页。 [2]从方流芳的四篇文章中可以看出这一点,即在《比较法》有两篇《中国法学教育观察》(1996年2期)、《“哈佛法律评论”:关于法学教育和法学论文规范的个案考察》(1997年2期),《中国法学》一篇,《追问法学教育》(2008年6期),《中国政法大学学报》一篇《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三个问题》(2007年1期);对此进行详细解读的文献,请参见蒋志如:《浅析方流芳的法学教育思想》,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 [3]具体分析,请参见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4]从80年代到美国的一些学者、学生对美国法学教育制度介绍时,既感慨他人教育的精湛,又对美国法学教育带有一种本能的意识形态式的批评(对此的观察与思考,可以参见蒋志如:《试论中国法学院何处去?——案例教学法的中国语境考察》,载《清华法律评论》第6卷第1辑;更为详细的内容,请参见罗豪才:《美国的法学教育——罗豪才同志访美情况介绍摘录》,载《公安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第60-61页)。 [5]可以从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和爱岑《美国长春藤上的中国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等书籍阅读到。 [6]美国律师兼作家玛莎·金就曾经写作了一本自传性小说,《一个小女人的常春藤之旅》(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7]爱岑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攻读了硕士和博士学位,在2001年7月到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攻读L.L.M(法学硕士),2002年取得学位,并且通过纽约州律师考试,随后在美国证劵交易委员会工作,同时攻读J·S·D法学博士学位;在此期间留下了很多文字,其中的一部分构成了一本书《美国常春藤上的中国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在2007年爱岑出版两本书,一本是《美国长春藤上的中国蜗牛》,另一本《为什么是美国》(都是法律出版社出版);可见本文提及的书属于其中的一部分)。这些文字写下了作者在求学期间对法学教育、法学教育与生活之间关系的感受,不仅仅具有文学气息,也有资料意义。 [8]在笔者掌握的资料中,已经有好几个大学(包括何美欢教授在清华大学的教学情况)的教学、学习资料,还有一本是一个美国人根据自己的求学经历写就的;但是根据本文所需要的效果,爱岑这本书所叙述的已经足已;另外一本美国人写的具有全景图的关于美国法学教育的书,我会以专文进行分析,以进一步凸显中国法学教育所遇到的基本缺陷,而非简单的缺点而已。 [9]作者的大部分文字读书期间完成,可能是为了著作的完整,在2007年补充了一些文字,有part 1的《美国第一所法学院》,还有该书的前沿《蜗牛与葡萄》,以及该书的part 4和5、后记。 另注,由于即将而来的内容都来自对该书的概括与提炼,就不在一一作注;如果对具体文字的引用才注释。 [10]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美国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大学法学院》,载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年卷(2010年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8-403页。 [11]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4页。 [12]具体分析,请参见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同时请参见蒋志如:《美国大学、法学院和中国大学法学院》,载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第8年卷(2010年卷)第1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88-403页。 [13]苏力也在一篇文章说到,每个学生每周每门课阅读1、2百页的书很正常(如果是两门课就是大约400页,一周5天学习时间)(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5页);可见阅读量大致差不多,更可见这是在美国法学院读书的学生遭遇的普遍现象。 [14]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9页。 [15]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1-63页。 [16]关于这一点,更为详细的介绍,请参见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第178-179页。 [17]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页。 [18]对美国考试制度有详细叙事的文献,请参见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同时,也请参见苏力:《美国的法学教育和研究》,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6年秋季号。 [19]对此的具体描绘,请参见【美】玛莎·金:《一个小女人的常青藤之旅》,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3-86页。 [20]关于案例教学法的功能与意义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1]冯建妹在她的《耶鲁精神》一书中提及这一点,但好像与中国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政治课程有迥异的意义(具体描绘请参见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美国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7页)。 [22]这一点,我是在梳理美国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获得如是感悟(具体描绘,请参见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这一点,在我的一篇专业论文也得到一定程度上的阐释(蒋志如:《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张力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23]根据笔者对其他教师的访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这个结论不仅仅在专科层次的学校成立,而且在三本、二本、很多重点本科学校也成立,但对于中国第一流大学如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学校是否成立,则笔者不但妄下结论,因为他们有更多机会、更多只要努力就可以实现理想的机会,特别是就到国外进修、到国外大公司、大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机会更多。 [24]在近8年的教学经历中,我担任过成人专科、本科、自考专科、本科,国家全日制专科、本科,重点本科、硕士研究生的课程,根据笔者喜爱交流(与同学、教师)的习惯,这个情况大致成立;实际上还不要说这些学生,就是很多博士研究生也欠缺各类常识性知识。 [25]关于中国法学院的教学课程的过程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卷总第18辑。因此,笔者在这里不再从这个角度分析,而是从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视角展示中国法学教育的问题,以揭示一种更为深层的法学院教育缺陷。 [26]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徐显明主编:《中国法学教育状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0-81页;还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何处去?》,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 [27]关于“新政之累”的说法,笔者借喻于清末新政与鸦片税收问题解决所导致的后果;对此的具体分析,请参见刘增合:《鸦片税收与清末新政》,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 [28]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载《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卷,总第十八辑;更为深入的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何处去?》,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2年第2期。 [29]当然,最为深刻的原因还是在于中国高等教育体制问题;对此的具体分析,请参见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载《比较法研究》1996年第2期。 [30]请参见,付子堂主编:《当代中国转型时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34-49、94-101页。 [31]这与美国的中小学教育有很大区别,在国外常常不重视知识的灌输与传授,而是教育还在具体知识(而且还是重复的知识)以推理方式,只是在不同年级进行不同层次的推演以培养学生各种能力(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美】蔡真妮:《用尊重成就孩子的一生——向美国父母学习不一样的教育》,漓江出版社2010年版,第38-55页);也不是直接地教育孩子某些道德和对美的欣赏。 [32]虽然在美国有一个通识教育,但主要不是道德层面,而是从健全知识层面,从社会常识方面进行的教育(关于通识教育的具体分析,请参见甘阳:《通三统》,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第93-134页);这种教育是一种精英式的教育,虽然接受该教育的人不一定都成为精英,但很多都会成为精英,而且一旦有机会成熟,天才也可以脱颖而出,像美国法学家、法官波斯纳(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中国法学学术研究的“50岁现象”分析》,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辑(总第18辑),安徽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158页;蒋志如:《如何由“50岁现象”迈向“波斯纳现象”:一个初步的思考》,待刊稿)。 [33]只要阅读一些社会学的著作,特别是关于阶层、分层、种族和社会流动等相关的文章或者文献,就可以很好地理解这一点(可以参看一些普通的社会学教材,如戴维·波普诺的《社会学》)。 [34]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5]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否思社会科学:19世纪范式的局限》,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 [36]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蒋志如:《妓女、“二奶”与中国法治建设》,载《香港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1期。 [37]苏力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请参见苏力:《法律如何被信仰——《法律与宗教》读后》,载《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5-249页。 [38]对此问题有详细解读的文献,请参见蒋志如:《宗教或者说信仰还有什么用?——读让·韦尔东《中世纪之夜》》,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53406&Type=mod,最后登录时间2010年11月22日。 [39]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40]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6页。 [41]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42]【美】玛莎·金:《一个小女人的常青藤之旅》,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5页。 [43]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7-107页。 [44]具体内容,请参见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9-83页。 [45]具体分析,请参见冯建妹:《耶鲁精神——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7-22页。 [46]爱岑:《美国常春藤上的蜗牛:美国法学院求学记》,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2页。 [47]中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课程,包括公共课(政治理论与英语、计算机等)、专业必修课与选修课,而且公共课占据的比例还非常高。 [48]当然,很多学校在这时主要安排实习课,但由于中国实习课的形式化,导致学生几乎处于放羊状态,在任何单位盖章就可以取得学分;而且需要什么评语,自己写就可以了。 [49]实际上,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他们身上有法律人的外衣,社会就会把他们的行为、形象当成法律人的正常行为与表现,从而对法律产生误解与扭曲。 [50]传统中国社会就是差序格局下的安排(对此的详细分析,请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30页)。根据关系安排事务则属常规之事,但是当时处于静止社会,而且社会财富本身不多,对社会的伤害并不大。不过,在今天公民社会中,关系则是可憎之物,必须根据规则安排事务方符合公平与正义,方符合社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