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律师名博

旗下栏目: 律师名博

【观察者网】李晓兵:“人大释法”针对的是谁?_晓兵老师(2)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晓兵老师I宪政中国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14
摘要:香港回归后通过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度设计,将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吸纳入中国 法治 体系,在实现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中国法律制度有机结合的同时,也让中国法律制度更具有包容性和丰富性。基本法在制度设计上是一个

香港回归后通过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度设计,将香港原有的法律制度吸纳入中国法治体系,在实现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中国法律制度有机结合的同时,也让中国法律制度更具有包容性和丰富性。基本法在制度设计上是一个创举,而这种制度设计需要在实践中检验,也需要在实践中发展,其成功运作需要创造性的实践。

在1999年的“刘港榕诉入境处处长”一案中,香港终审法院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香港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全面且不受限制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案件诉讼以外的情况颁布关于基本法条款的解释,其所颁布的解释是有效的、对香港法院是有拘束力的。但是在1999年的“吴嘉玲诉入境处处长案”中,终审法院却在判词认为“香港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是否符合基本法,并有权宣布有关行为因抵触基本法而无效”。这一判断在香港和内地都引发了巨大争议,甚至让香港几乎陷入到“宪法危机”中。其后,香港终审法院又作出补充性判词,重申香港法院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人大常委会授予;人大常委的解释对特区法院有约束力;终审法院的判词并没有质疑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条文和基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任何权力”。

因此,全面的理解基本法对于基本法解释制度的设计,不仅要研读基本法本身,还要对宪法在特别行政区的效力这一重大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基本认识。在此基础上对于人大释法的权力,以及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就可以做出更为客观理性的判断。

既然根据宪法和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基本法的权力,那么“释法”就是人大履行其宪制权力,人大理当是基本法合法的阐释者,也应当在实践中把握基本法实施和发展的基调和方向。不仅要对于中央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对于“一国两制”实践中的新问题和新动向也要给予充分的关注和回应,以创造性的实践来保证基本法实施不背离“一国两制”构想。在此意义上,人大不仅是基本法的解释者,还是基本法的守护者。

“人大释法”针对的是谁?

这次“人大释法”的导火线是香港立法会候任议员宣誓事件。10月12日,“青年新政”的梁颂恒、游蕙祯在立法会议员就职宣誓过程,毫不掩饰辱华、港独意图,引起社会公愤。此后半个月时间内,“宣誓”事件在香港社会持续发酵,让香港法律界乃至社会人士陷入严重的分裂和冲突。对于如此恶劣的事件如何处置,香港社会有着不同的判断。

【观察者网】李晓兵:“人大释法”针对的是谁?_晓兵老师

梁颂恒、游蕙祯

香港特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谭志源表示,议员宣誓并不单纯是立法会内部事务,亦触及中央与特区之间关系。中央透过行政、立法和司法实践香港的高度自治,故宣誓时要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将危及一国两制的实施。

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则认为,有信心法院及法官绝对可公平、公正及专业地解决,仍然非常希望宣誓引发的诉讼可在本港司法体系处理。

在人大释法前,香港大律师公会曾提出,若人大执意在此阶段主动释法,会对香港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带来极大冲击。削弱港人以至国际间对“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信心,百害而无一利。

香港中小型律师行协会则发表声明指出,基本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对基本法的解释权,这是人大固有及絶对的权力。人大释法是香港宪制秩序及法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香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宣誓事件涉及中央与香港关系,亦与“港独”有关,已牵涉到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及国家安全。不是香港行政、立法及司法机关有权自行处理的范围。人大释法只是解决现有重大迫切问题,可以避免香港长期陷入宪制、政治及社会的内耗及不稳定,符合国家利益、香港利益,以及法治精神。

从上述纷杂的观点,亦可看出“人大释法”,目前所面临的特殊的社会背景。

“占中”之后整个香港政治生态有不断恶化的倾向,“港独”主张通过各种渠道疯狂传播、沉渣泛起,“港独”势力不断突破底线。香港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对待“港独”应该是“零容忍”,遏制“港独”应该毫不犹豫,而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香港特区本地的一些政治操作却对“港独”采取了某种“绥靖政策”,放任、纵容“港独”势力在各种场合毫无顾忌、肆意妄为的言行。

在此情形下,人大果断释法彰显了中央在对待“港独”问题上的基本态度,也显示了中央遏制“港独”的基本立场和坚定决心,为香港社会破解乱局、化纷止争提供了权威的法律依据和具体的标准。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荣顺在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中指出,“近年来,香港社会有些人公开宣扬‘香港独立’、‘香港民族自决’等‘港独’或具有‘港独’性质的主张,引起包括广大香港居民在内的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忧虑和愤慨。“港独”的本质是分裂国家,‘港独’言行严重违反‘一国两制’方针政策,严重违反国家宪法、香港基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法律的规定,严重损害国家的统一、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并且对香港的长期繁荣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这次人大释法是在更高的层次上为香港实现有效管制确定规则,并非只是针对梁游二人的就职宣誓。

从实践上,这次释法是人大根据委员长会议提请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草案)》的议案,并经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而最后全票通过了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其中对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参选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进行明确,对于宣誓的形式和内容作出要求,即宣誓人的行为方式必须真诚、庄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誓言准确、完整、庄重地进行宣誓,对于宣誓的法律效力进行明确,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该条所列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同时,还对于宣誓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的规定。

责任编辑:晓兵老师I宪政中国

最火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