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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案情简单定性复杂的棘手案_壁立千仞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壁立千仞 人气: 发布时间:2016-11-09
摘要:公安机关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一起案件。该案案情极其简单,具体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做生意期间认识外地一男子李某,二人熟络之后,李某说:自己的出国护照被限制使用,想请王某帮忙办理一个假户口,然后再依据该户口重新申请领

公安机关以涉嫌偷越国边境罪,向检察机关提请审查逮捕一起案件。该案案情极其简单,具体情况是:犯罪嫌疑人王某做生意期间认识外地一男子李某,二人熟络之后,李某说:自己的出国护照被限制使用,想请王某帮忙办理一个假户口,然后再依据该户口重新申请领取出国护照。同时以办假户口需要花钱为由交给王某现金三千元。王某随即答应帮忙,并接受了李某给予的现金。然后,王某采取虚构事实的欺骗手段,在本地派出所将改作他名的本某登记入户。李某据此户籍顺利获得新的身份证且申领成功新护照。李某持新护照出入境时被查获而案发。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王某明知李某为了非法出境,仍然积极帮助其弄虚作假,虚入户籍信息骗领出境证件,并收取李某的好处费3000元,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322条之规定,涉嫌偷越国(边)境罪。

       检察机关审查中却发现,该案虽然事实经过一点都不复杂,但在如何对王某行为定性的问题上却产生了重大分歧。

       首先,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的嫌疑人王某虽然有帮助李某办理假户籍,进而起到了使李某成功骗领出境证件偷越出境的作用,但根据相关立案标准的规定,李某的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因此作为帮助犯的王某亦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嫌疑人王某受李某之托,采取虚假登记入户的不正当手段,帮助李某实现了骗取出入境证件的目的,其行为特征完全符合《刑法》第319条之规定,属于涉嫌骗取出入境证件罪的帮助犯。对此意见同时有人表示反对,理由是:所谓骗取出入境证件罪,法条叙明罪状上这样描述:“以劳务输出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而本案中李某骗领出境证件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使用,实际是自己使用而已。因此不符合此罪要件,故以骗取出入境证件罪定性错误。

       第三种意见则是:嫌疑人王某接受李某的现金帮其办理假户籍,二人之间主观上有买卖证件的故意,且客观上具体实施了买卖公安户口簿的行为。因此王某及李某已触犯《刑法》第280条之规定,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然而,还有人觉得,根据王某辩解,其接受李某的3000元,在办理假户籍过程中用于请客吃饭花费,主观上及客观事实上都是出于朋友帮忙的考虑,根本没有买卖营利的故意。所以,把其行为定性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有些牵强。

       第四种意见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28条第三款的最新修改,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等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以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处罚。本案中的王某与李某的行为虽然不是直接伪造、变造了公安户口簿,但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造成实际系虚假公民信息的户口簿出笼的根本原因,如此记载不实信息的户口簿岀与伪造证件没有区别。因此王某与李某应同时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当然,对于此种认识,有人认为把它说成是“伪造”,实有生拉硬扯之嫌。

        综上,可以看出该案案情虽然简单,但定性确非容易。因此,也希望各位网友不吝赐教,释疑解惑。

责任编辑:壁立千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