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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民 :公开决斗書_静法允公(14)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現有《起诉意见书》中杨某受贿是在“2001年5月至2003年8月期间”,以此为据,将青海省卫生厅2001年、2002年、2003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全部品种目录逐一查证,问题便尤为凸现,本案在检方侦查办案中,办案人为了个人

現有《起诉意见书》中杨某受贿是在“2001年5月至2003年8月期间”,以此为据,将青海省卫生厅2001年、2002年、2003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全部品种目录逐一查证,问题便尤为凸现,本案在检方侦查办案中,办案人为了个人目地下,办案人对证据内容发生时间随意改变,那么被改变后的事实内容错位下,绝不可能逐一“对号入座”,因此,证据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人”(行贿人)王云虚假证言,本案公诉中,竟被办案人非常刻意用6遍笔录“固定”下耒,目地是为了掩盖深夜秘捕审问要供医院领导贪污问题的指名逼供的事实。


公诉人王海东是《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在审查中却不去发現“偷梁换柱”下的掩盖医院整个领导班子贪污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的特大腐败窝案内容!而是以此索要现金,让我花钱买"自首行为"!多么他阴诈。


认识和准确把握“两个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主要影响以及在反贪侦查环节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的重点和难点、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运用“两个证据规定”水平,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观。

说明1:

早在2002年3月7日,西宁城西反贪局就曾抓杨薇要供。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在药品采购回扣款中的问题。


我找到青海省卫生厅长陈资全(原任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党委书记、现任青海省政协副主席),我说:杨薇不能替你们背黑锅!


陈资全直接打电话给时任西宁市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李保国后,城西反贪局撤案不查。


一个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贪污数百万计的窝案瞬间被掩盖的天衣无缝。


2006年5月13日下午3点,中央部署全国打击商业贿赂。西宁城西反贪局再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在药品采购回扣款中的问题:传讯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副书记宋怡,其涉嫌贪污药品回扣款(有证据证明这位女书记从医院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中共涉嫌贪污现金87万元)。




刘建民 :公开决斗書_静法允公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副书记宋怡,副院长达嗄



也就是本案中,西宁城西反贪局传讯了这位女书记;全案终结即然是杨某个人受贿,案中传讯女书记宋怡为哪般?

为什么“省院、市院领导天天打电话过问杨某案”?

“省院、市院领导态度非常明确”?

对杨某“知道太多,绝不能再放出去,非判掉不可”?


这样一个表面并非复杂的案件,,幕后错综连贯,不仅“惊动”上级主管领导:

青海省反贪局长李保国直接出面打电话下令:对女书记宋怡是立即放人!?


而且,让宋书记这样一个涉嫌贪污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87万的腐败分子,以及身后被牵出的医院整个领导贪污腐败集团轻松逃脱,并且在高检院布署的全国打击商业贿赂第一阶段:医疗药品采购为重点之中!至今法外逍遥。

简而言之:杨某受贿案中反贪局依法传讯女书记宋怡又为哪般?


这是本案核心所在!办案人不能自圆其说!


说明2:

所谓“证人”(行贿人)王云是青海省富甲一方的大药贩:名下拥有三家药品公司。,分别取名为:“新远”,“华星”、“百草”,为掩入耳目,招牌是“对外贸易股份公司!


在原医院党委书记、省卫生厅“一把手”(現任青海省政协副主席陈资全)特别关照下,王云还是青海省“独一份”的由私人公司一揽承包“青海省红十字医院”药房及全部药品供应首屈一指的“佼佼者”!


在杨某被深夜密捕审问要供医院党委副书记宋怡贪污药品让利回扣款后牵出了王云,王以前只是个做建材的个体商户,趁全国药价混乱期进入医院贩卖药品,就是靠宋书记在内的医院领导关照暴富;名下拥有的三家药品公司,仅其在青海省各大医院抗茵素针剂每月销量数百万计。


王云以“证言”证明杨某“索要数十万”的造假证言可谓一举双得:


即以杨某个人受贿掩盖了本案中医院领导腐败集团的贪污犯罪,自己又以杨某“索要”金蝉脱壳,连行贿都不承担:王云背后会牵出多少“官员”?


这是多么完美的“两全其美”的法律骗术下的保护伞!


古罗马时代的法就有:“一切主张在被证明之前推定其不存在”。这是程序法意义上的证据规则。在实体法意义上1804年法国民法典对“推定”的解释是:推定为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所得出的结论。


青海省检察机关在个别领导人授意、指示、干预下的法律无序的状况中,做为检方办案人张艳与“哥们”--医院人事科长梁挺私下合谋搞恶意举报,要报复女书记宋怡,而检方人员为了达到自己和帮助他人达到目地,以私人关系高于法律规则,先是秘捕抓人审问要供女书记,被“上级领导”捂住后,再不惜手段以推定某人必须有罪和利用某人自己证明自己“犯罪存在的证据”,这是实际的循私枉法恶意度人的法律阴谋,有意识用手中权力替人办事,循私枉法,而后将某人往定罪上去推去定,显然;始料不及“搞砸了”,这是寻“替罪羊”,搞杀人灭口。


我们了解用6遍笔录固定,即有证人“证言”、又有“借条”书证的内容产生背景,去仔细推敲,深夜密捕审讯,确实对一个女人是一仲精神突袭下的禁锢、隔绝的有效手段,轮番审问在全封闭下夜深人静之中,人的世界充满恐惧,被七、八个人“车轮战”审问折磨,从心理学上讲;与世部隔绝孤立无助下,人的心理防线崩溃、抵抗意士消失、又在几天几夜的睡眠生理机能极度缺失下、断水、断粮;这种状态审问效果最佳,让当事人被逼迫在几天几夜折磨下达到审问者想要什么口供就能得到什么口供的理想境地。


搞刑讯逼供,却不是按照法律程序立案之前获得证据事实:效率最高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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