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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建民 :公开决斗書_静法允公(11)

来源:法律博客 作者:网友投稿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用意一目了然了。但孟祥涛此时并不知道张艳、尼于鹤云、李勇在此之前从扬某家中私拿了一张6万元存单;即未上交也没入案卷登记,他们派人传话给扬某家人;用3万現金换回6万存单,不然没收你们一分钱也落不着! 4月28

用意一目了然了。但孟祥涛此时并不知道张艳、尼于鹤云、李勇在此之前从扬某家中私拿了一张6万元存单;即未上交也没入案卷登记,他们派人传话给扬某家人;用3万現金换回6万存单,不然没收你们一分钱也落不着!


刘建民 :公开决斗書_静法允公





4月28日下午3点张艳给扬某拍摄完“全程录像”后当晚送看守所拘留;检察长赵一平说交钱可以办个取保嘛,赵一平要去美国考察;缺的是美国钱!孟让张艳几次“传令”;必须交够50万再说;扬某丈夫家己凑30万交到孟祥涛指定帐户内了,其老母八十年纪心急憔粹,逼得无奈粹死本案之中。


办案发财,截止此时孟祥涛专门帐户内己有30万現金。


张艳等人又深更半亱在扬某家中私拿了6万存单,这己是36万现款。


1.本案中5月1日上午:

梁挺(本案举报人)到反贪局张艳办公室问:

你们不搞宋怡了?弄了半天把杨薇搞了,不是说好了吗?叫我以后怎么做事见人啊?


2.本案中5月1日下午:

梁挺(本案举报人)到家中称:

"你们这次事大了,案子是吳官正交省院的"。

"陈厅长委托我全程关注......"。

"我在省院有熟人,你先拿20万我去活动活动......"。


3.2012年4月1日晚七点,案托刘建雄说:"检察院花的钱你必须认"。


(地点:北京长安大街中国职工之家(真武庙路1号)鲍鱼王子丁香厅)


刘建雄说:"这个案,检察院就花了40多万,这个钱你必须认"。


刘建民 :公开决斗書_静法允公




4.主管自侦副检察长孟祥涛说:

"你们交检察院50万,可以证明认罪态度好。我可以给你们办取保"。

案托刘建雄从我手中分二次索要105万现金"捞人",却交给检察院30万。

张艳说:必须交够50万。


刘建民 :公开决斗書_静法允公




这个案里这些人,以案发财里外两头吃,这已经是80万。

(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


我在这里要说明的是,这就算作“公扣”,那么我还要说有证据说明除此之外这件案检察机关还有“私拿”的40万现金牵扯一串人!


这种方式、手段、目地下又要杀人灭口、又要诈取钱财,甚至“举报人”都公开到家中开价20万“捞人!”


希奇古怪的人人见钱眼开;有枣没枣谁都打他娘一杆子!他们的渙散简直就象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赵一平敢!孟祥涛为什么不敢?检察长们敢,张艳们又何来不敢?


诉讼全程是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参与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法律职责岗位责任的把关人;留下买路钱!谁又关心张艳用6遍笔录固定虚假证言?


张艳就有胆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伪造自己私扣钱款的“上缴”笔录!就在高检院交办青海省检察院督办孟祥涛张艳必须退出非法扣押的36万巨款前三天;反贪局长叶海生派人传话;30万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全部没收!由我们城西院内部“消化!”



四.  伪造证据




一.用6遍笔录固定即有证人“证言”、又有“借条”书证的"铁证",却是固定了办案人员造假的伪造证据.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起过12小时”。


我们从办案卷宗的“法律文书”中可以得到验证:

4月24日深夜到家中以“询问书”押人到审讯室突审。

4月27日“依法立案”。

4月28日下午3时三天三夜之后拍摄“全程录音录像”……。

询问通知书未填具体“传讯”的时间;实际是4月24日晚上10点之后到家中“密捕”。


以《起诉意见书》所示:依法立案是4月27日,实际是当天下午。这个过程证明了当事人深夜在家中被秘捕后,直接押入反贪局审讯室,持续关押审问3天3夜的非法拘禁违法办案事实过程。


刘建民 :公开决斗書_静法允公



就全案現封存的卷宗内容、及办案人张艳事后补拍摄的所谓“全程录音录像”内容佐证;这些内容需要72小时这么长一段过程审问后“依法立案”?!


三天三夜天昏地暗的审讯中,深夜被抓的当事人被持续关押在反贪局审讯室中,在诱供下供述自己“受贿”:自证其罪,这成了改变重大案情的转机!


于是,办案人以"供述"私下找耒“行贿人”王云做笔录。

情况是这样的:“‘行贿人’王云每次耒都是与办案人张某单独在西面的一间办公室谈话,没有第三人”。


“行贿人”王云称;

“杨薇以三种借口,无数次向其逼迫索要人民币現金数十万元,因被逼无奈只有先拿了3万现金‘应付’”。但是接下耒的描述就开始离谱:“当事人在收到手3万現金后,立即当面给‘行贿人’写了个借条,之后再没有索要……”。没了下文。


办案人员张艳等将上述内容用超长规多达6遍笔录固定成“铁证!”


然而相反也证明了;全案从4月24日深夜密捕抓人审讯到4月27日以“供述”立案共72小时:这就是三天三夜这么长时间过程中根本没有“每问必录”的“全程录音录像”!


否则,做那么多笔录抵不了一个“每问必录”的真实性。


办案人员究竟为了什么目地如此“空白”了数十小时的审讯内容!?


隐藏了多少重大案情内容?!

本案从侦查、审查到公诉;全案中当事人辨解竞无一字记录!


用明目张胆超常规的方式下,用6遍笔录固定的内容以“恢复过去发生的事实”,这种认识活动在法律规定之外暗中操作的“毒树之果”该由谁吞咽?


责任编辑:网友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