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说明己经暴露出的问题:“举报线索”本身是由办案人张艳拿到检察机关,与主管侦查副检察长孟祥涛商量“先把知情人杨某抓耒,搞出本东西再弄女书记宋怡”,为避免打草惊蛇:因为“检察长赵一平与医院那些当官的关系非常好”,孟祥涛决定;等赵一平去北京办理赴美国“考察”莶证走后再动手:“晚上搞,到家里抓人”。 面对法院“立案原始依据必须要真实”的要求,孟祥涛召集反贪局长叶海生、公诉科长王海东三人“紧急会议”,弄了整整一下午,谁都不表态。 最终是孟祥涛摊了“底牌”: “举报线索是张艳自己弄来的,必须要张艳自己写个书面材料证明立案原因”……。 张艳不干,在反贪局办公室里大骂孟祥涛:“这个老狐狸,老奸巨滑,現在弄出事耒了,全往我一个人身上堆”! 三番五次,张艳写的书面材料就是只字不提杨某供述内容都是“事先不掌握”的事实。 孟非常恼火:最后亲笔在张艳所写的材料中加上了“主动自首”情节。张艳回到办公室又说:“孟太狡猾,让我这么写,一切露了都会推给我”! 如此立案的“初查”在哪里? 以本案经公诉部门交法院审理的《起诉书》为证:所谓全部事实中,又有哪些是“事先掌握”并有证据和事实的呢?!全部是当事人深夜从家中被秘捕持续关押审问3天3夜中刑讯下“自证其罪”的供述。 (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 即是如此,侦查、审查、公诉各阶段中的有关王云伪证的各种人前案后的“活动内容”贯穿,为制造王云“伪证”而掩饰其它,这些部门“掌门人”私下形成了根本无法改变的执法犯罪事实的“证据链”!成为“铁伪证”! 也己成为 [西检公刑诉(2006)119号]案永远抹不掉的疤痕! 1. 公序民俗,是还在先?还是借在后?借条日期只有“12月29目”,办案人以什么方法将历史原耒时间“铁定”在“2001年3月至2003年5月期间”?含糊其辞往后推了近一年?收条日期却是2000年4月13日!这一切为什么在“行贿人”与办案人张某多达数次的“一对一”商谈中如此疏漏了?是“行贿人”玩弄了办案人? 2. 贿赂犯罪“一对一”,当事人逼迫索要数十万!仅仅到手3万元便主动写个“借条”授人以柄?那么行贿人即然己拿到“借条”为凭,何由又多此一举再出据个“收条”?如此画蛇添足?在全案中“证人”王云为何又只字不提自己曾写过收条的内容? 当一个人描述过去发生的事件时,对自己与旁人同一时段所为的内容记忆偏差如此之大?这不符合常理。 更重要在于“证人”王云出示的“借条”为何有对应的“收条”事实“证人”王云却隐瞒不说? 而今,有“证人”王云亲笔所写“收条”若干,但办案人及“证人”王云却为何拿不出更多对应的“书证”?!这又意味着什么性质? 3. 本案另有“证人”司法启、张俊都坚决表示,从没有给检察机关做证什么:杨某收受贿赂后将药商进入医院的药品全部使用完!(公诉人在庭审中如是说) 以办案“笔录”查证,受贿人即然怕暴露,先是以“种种借口、三番五次”向王云这样一位在青海地方富甲一方的头号大药商背景深、关系硬、靠山大,敢向这样的大户富豪“威逼索要数十万”? 而且又是大富豪王云却会“被逼无奈下,先试探地给了3万元”? 敢下这么大功夫敢面对王云这种飞扬拔扈的大药商去“威逼索要数十万”,才刚刚到手仅3万元就给“行贿人”写了“假借条”,尔后,行贿人再多此一举对应写了“假收条”,从此“索要数十万”便没了下文? 这究竟是什么“法定”逻辑?! 如以城西检察院公诉审查认定,这是双方协定“东窗事发”后的掩盖手段? 那么現如今:当事人手中有“行贿人”若干收条为新的证据下,城西检察院与“行贿人”至今7年了,却为何拿不出第二个对应书证耒? 城西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其实是搬石砸脚的涉嫌办案人张艳等非法取证证据,伪造的证据的最好证据。 那么,审查起诉人员与侦查人员不依法获取的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是伪造的证据),在法庭为什么不质证。 更令人蹊跷的是“行贿人”王云等安然无恙。 王云在青海绝非一般“药商药贩”。身价数亿,背景通天。 且莫说楊薇当时身份只是个办事员,就拿时任卫生厅长陈资全都是毕恭毕敬,俯首帖耳,借楊薇三个胆,她敢"以三种借口,无数次向其逼迫索要人民币現金数十万元,"而这么一个跺跺脚地动山摇的大土豪会让楊薇一个女人搞成"被逼无奈只有先拿了3万现金‘应付’”? 青海省药品大鳄王云.其名下就有三家经营药品的大型公司,每年在全青海省各大医院药品销售量高达几千万元,并且都是、利润最高、最“紧俏”品种,这类药品经营额在全青海省都属排名前位的药品销售,这其中哪一品种,什么规格,何类药品、多少数量又是检方审查认定的;收受王云这3万元后,在医院用药整个流程环节中“全部使用完毕”了? 办案就要一清二楚,干干脆脆,水落石出。 否则,什么是“事实清楚”!即然公诉人当庭诉词中的“证人”司法启、张俊为何拒不承认上述“作证”内容?(有司法启、张俊原始录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