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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推脱都无法掩盖历史事实_静法允公(1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即是如此,侦查、审查、公诉各阶段中的有关王云伪证的各种人前案后的“活动内容”贯穿,为制造王云“伪证”而掩饰其它,这些部门“掌门人”私下形成了根本无法改变的执法犯罪事实的“证据链”!成为“铁伪证”! 也

即是如此,侦查、审查、公诉各阶段中的有关王云伪证的各种人前案后的“活动内容”贯穿,为制造王云“伪证”而掩饰其它,这些部门“掌门人”私下形成了根本无法改变的执法犯罪事实的“证据链”!成为“铁伪证”!

也己成为 [西检公刑诉(2006)119号]案永远抹不掉的疤痕!


1. 公序民俗,是还在先?还是借在后?借条日期只有“12月29目”,办案人以什么方法将历史原耒时间“铁定”在“2001年3月至2003年5月期间”?含糊其辞往后推了近一年?收条日期却是2000年4月13日!这一切为什么在“行贿人”与办案人张某多达数次的“一对一”商谈中如此疏漏了?是“行贿人”玩弄了办案人?

2. 贿赂犯罪“一对一”,当事人逼迫索要数十万!仅仅到手3万元便主动写个“借条”授人以柄?那么行贿人即然己拿到“借条”为凭,何由又多此一举再出据个“收条”?如此画蛇添足?在全案中“证人”王云为何又只字不提自己曾写过收条的内容?

当一个人描述过去发生的事件时,对自己与旁人同一时段所为的内容记忆偏差如此之大?这不符合常理。更重要在于“证人”王云出示的“借条”为何有对应的“收条”事实“证人”王云却隐瞒不说?而今,有“证人”王云亲笔所写“收条”若干,但办案人及“证人”王云却为何拿不出更多对应的“书证”?!这又意味着什么性质?

3. 本案另有“证人”司法启、张俊都坚决表示,从没有给检察机关做证什么:杨某收受贿赂后将药商进入医院的药品全部使用完!(公诉人在庭审中如是说)

以办案“笔录”查证,受贿人即然怕暴露,先是以“种种借口、三番五次”向王云这样一位在青海地方富甲一方的头号大药商背景深、关系硬、靠山大,敢向这样的大户富豪“威逼索要数十万”?而且又是大富豪王云却会“被逼无奈下,先试探地给了3万元”?敢下这么大功夫敢面对王云这种飞扬拔扈的大药商去“威逼索要数十万”,才刚刚到手仅3万元就给“行贿人”写了“假借条”,尔后,行贿人再多此一举对应写了“假收条”,从此“索要数十万”便没了下文?这究竟是什么“法定”逻辑?!

如以检方公诉审查认定,这是双方协定“东窗事发”后的掩盖手段?那么現如今:当事人手中有“行贿人”若干收条为新的证据下,检方与“行贿人”至今7年了,却为何拿不出第二个对应书证耒?


城西检察院向法庭提供的其实是搬石砸脚的涉嫌办案人张艳等非法取证证据,伪造的证据的最好证据。



那么,审查起诉人员与侦查人员不依法获取的证据(即违法取得的证据或者是伪造的证据),在法庭为什么不质证。

更令人蹊跷的是“行贿人”王云等安然无恙。

王云在青海绝非一般“药商药贩”。身价数亿,背景通天。

且莫说楊薇当时身份只是个办事员,就拿时任卫生厅长陈资全都是毕恭毕敬,俯首帖耳,借楊薇三个胆,她敢"以三种借口,无数次向其逼迫索要人民币現金数十万元,"而这么一个跺跺脚地动山摇的大土豪会让楊薇一个女人搞成"被逼无奈只有先拿了3万现金‘应付’”?


青海省药品大鳄王云.其名下就有三家经营药品的大型公司,每年在全青海省各大医院药品销售量高达几千万元,并且都是、利润最高、最“紧俏”品种,这类药品经营额在全青海省都属排名前位的药品销售,这其中哪一品种,什么规格,何类药品、多少数量又是检方审查认定的;收受王云这3万元后,在医院用药整个流程环节中“全部使用完毕”了?

办案就要一清二楚,干干脆脆,水落石出。


否则,什么是“事实清楚”!即然公诉人当庭诉词中的“证人”司法启、张俊为何拒不承认上述“作证”内容?(我有司法启、张俊原始录音)

現有《起诉意见书》中杨某受贿是在“2001年5月至2003年8月期间”,以此为据,将青海省卫生厅2001年、2002年、2003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全部品种目录逐一查证,问题便尤为凸现,本案在检方侦查办案中,办案人为了个人目地下,办案人对证据内容发生时间随意改变,那么被改变后的事实内容错位下,绝不可能逐一“对号入座”,因此,证据没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证人”(行贿人)王云虚假证言,本案公诉中,竟被办案人非常刻意用6遍笔录“固定”下耒,目地是为了掩盖深夜秘捕审问要供医院领导贪污问题的指名逼供的事实。



公诉人王海东是《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在审查中却不去发現“偷梁换柱”下的掩盖医院整个领导班子贪污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的特大腐败窝案内容!而是以此索要现金,让我花钱买"自首行为"!多么他阴诈。



认识和准确把握“两个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对侦查工作可能产生的主要影响以及在反贪侦查环节贯彻执行“两个证据规定”的重点和难点、采取有力措施提高运用“两个证据规定”水平,树立以证据为中心的办案观。



说明1:

早在2002年3月7日,西宁城西反贪局就曾抓杨薇要供。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在药品采购回扣款中的问题。

我找到青海省卫生厅长陈资全(原任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党委书记、现任青海省政协副主席),我说:杨薇不能替你们背黑锅!

陈资全直接打电话给时任西宁市检察院主管副检察长李保国后,城西反贪局撤案不查。

一个医院领导班子集体贪污数百万计的窝案瞬间被掩盖的天衣无缝。

2006年5月13日下午3点,中央部署全国打击商业贿赂。西宁城西反贪局再查青海大学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在药品采购回扣款中的问题:传讯青海大学附属医院党委副书记宋怡,其涉嫌贪污药品回扣款(有证据证明这位女书记从医院药品采购让利回扣款中共涉嫌贪污现金87万元)。

也就是本案中,西宁城西反贪局传讯了这位女书记;全案终结即然是杨某个人受贿,案中传讯女书记宋怡为哪般?为什么“省院、市院领导天天打电话过问杨某案”?“省院、市院领导态度非常明确”?对杨某“绝不能再放出去,非判掉不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