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滑稽的是,王云“面对”如此百般“索要”下,“被迫先试探地给了杨某3万元”后,杨某竟然当场写了张借条给王云!之后也再没有继续发生“索要”……。这种“故事情节”合乎常理吗?〔此内容以案件卷宗有证可查〕 “行贿人”王云出据的这个杨某写的“借条”日期落款只有“12月29月”没有年份。 于是办案人张艳等在《起诉意見书》中将其确定为:“2001年5月至2003年8月‘期间’”!……公诉审查照搬!一字不差,(公诉人王海东:西宁城西检察院公诉科长、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 这个“期间”以《起诉意见书》中2001年5月至2003年8月跨度为两年另90天,共27个月!总计810天!检察机关《起诉书》根本没有确定在此“期间”哪一年的12月29日这一天!(其中共有两个“12月29日”) 这种各业务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制约的规范操作机制、岗位责任、操作要求,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保障办案质量的重要环节,因此,当如此伪证“证据”通过这些法律规定的业务岗位监督职责时,每一岗位和部门都有定位责任下的守关人,都应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操守。 然而:经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出耒第三天便找出“行贿人”王云所说内容中“借条”的对应新证据:王云亲笔所写;“收到借款3万元”的收条!并找了本案辨护律师。 新的证据下:本案律师慈永刚却说:你跟检察院斗?那可是以卵击石!人家动用的是国家力量……认了吧。 最令人尴尬的是“证人”(行贿人)王云自己亲笔所写的这个收条清清楚楚写明的时间却是“2000年4月13日”!比办案人固定的“铁证”的时间往前提前了一年!整整差了数百天一年多! 由此推定:王云“收条是2000年4月13日”,那么,杨某所写“借条”12月29日对应在1999年最后倒数第三天!离西宁城西检察院《起诉书》中时间差去了一年另五个月!真正荒谬。 一个案,在《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全国优秀反贪局》、《全国十佳优秀公诉人》诸多“精英”打造的执法办案中,如此随意变更挪动“证据”的时间和内容真实性,并经过层层面面多少部门审查,都充耳不闻!视而不見!那么;其内容又怎么可能是“证据确实充分”!? 先进院办这种"铁证"?真是可歌可泣! 办案程序复杂、环节多,每一件案件在处理过程中都要经过“各级领导”审批,而每一个把关的环节即可以仰人鼻息/又可以左右案件的处理,其中,案件中涉及各环节把关决定权都不同程度上受领导或“上级”明指挥、暗指示的制约。 本案中,西宁城西检察长赵一平一再强调说:“省院,市院领导天天打电话过问杨某案,态度非常明确:杨某知道太多,不能再放出去!必须判掉!” (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 检察长赵一平在检委会上要求:“以杨薇个人受贿,全案提速办理,尽快公诉掉!” 然而,为什么西宁城西人民法院受理公诉后要求: “立案原始依据必须要真实”?! 这说明己经暴露出的问题:“举报线索”本身是由办案人张艳拿到检察机关,与主管侦查副检察长孟祥涛商量“先把知情人杨某抓耒,搞出本东西再弄女书记宋怡”,为避免打草惊蛇:因为“检察长赵一平与医院那些当官的关系非常好”,孟祥涛决定;等赵一平去北京办理赴美国“考察”莶证走后再动手:“晚上搞,到家里抓人”。 面对法院“立案原始依据必须要真实”的要求,孟祥涛召集反贪局长叶海生、公诉科长王海东三人“紧急会议”,弄了整整一下午,谁都不表态。 最终是孟祥涛摊了“底牌”:“举报线索是张艳自己弄来的,必须要张艳自己写个书面材料证明立案原因”……。 张艳不干,在反贪局办公室里大骂孟祥涛:“这个老狐狸,老奸巨滑,現在弄出事耒了,全往我一个人身上堆”!三番五次,张艳写的书面材料就是只字不提杨某供述内容都是“事先不掌握”的事实。孟非常恼火:最后亲笔在张艳所写的材料中加上了“主动自首”情节。张艳回到办公室又说:“孟太狡猾,让我这么写,一切露了都会推给我”! 如此立案的“初查”在哪里? 以本案经公诉部门交法院审理的《起诉书》为证:所谓全部事实中,又有哪些是“事先掌握”并有证据和事实的呢?!全部是当事人深夜从家中被秘捕持续关押审问3天3夜中刑讯下“自证其罪”的供述。 (上述内容有录音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