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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形式的推脱都无法掩盖历史事实_静法允公(1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9-14
摘要:张艳就有胆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伪造自己私扣钱款的“上缴”笔录!就在高检院交办青海省检察院督办孟祥涛张艳必须退出非法扣押的36万巨款前三天;反贪局长叶海生派人传话;30万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全部没收!由我们城西

张艳就有胆识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伪造自己私扣钱款的“上缴”笔录!就在高检院交办青海省检察院督办孟祥涛张艳必须退出非法扣押的36万巨款前三天;反贪局长叶海生派人传话;30万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全部没收!由我们城西院内部“消化!”

四.伪造证据


一.用6遍笔录固定即有证人“证言”、又有“借条”书证的"铁证",却是固定了办案人员造假的伪造证据

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起过12小时”。我们从办案卷宗的“法律文书”中可以得到验证:

4月24日深夜到家中以“询问书”押人到审讯室突审。

4月27日“依法立案”。

4月28日下午3时三天三夜之后拍摄“全程录音录像”……。

询问通知书未填具体“传讯”的时间;实际是4月24日晚上10点之后到家中“密捕”。





以《起诉意见书》所示:依法立案是4月27日,实际是当天下午。这个过程证明了当事人深夜在家中被秘捕后,直接押入反贪局审讯室,持续关押审问3天3夜的非法拘禁违法办案事实过程。


就全案現封存的卷宗内容、及办案人张艳事后补拍摄的所谓“全程录音录像”内容佐证;这些内容需要72小时这么长一段过程审问后“依法立案”?!

三天三夜天昏地暗的审讯中,深夜被抓的当事人被持续关押在反贪局审讯室中,在诱供下供述自己“受贿”:自证其罪,这成了改变重大案情的转机!

于是,办案人以"供述"私下找耒“行贿人”王云做笔录。

情况是这样的:“‘行贿人’王云每次耒都是与办案人张某单独在西面的一间办公室谈话,没有第三人”。


“行贿人”王云称;“杨薇以三种借口,无数次向其逼迫索要人民币現金数十万元,因被逼无奈只有先拿了3万现金‘应付’”。但是接下耒的描述就开始离谱:“当事人在收到手3万現金后,立即当面给‘行贿人’写了个借条,之后再没有索要……”。没了下文。

办案人员张艳等将上述内容用超长规多达6遍笔录固定成“铁证!”


然而相反也证明了;全案从4月24日深夜密捕抓人审讯到4月27日以“供述”立案共72小时:这就是三天三夜这么长时间过程中根本没有“每问必录”的“全程录音录像”!

否则,做那么多笔录抵不了一个“每问必录”的真实性。

办案人员究竟为了什么目地如此“空白”了数十小时的审讯内容!?

隐藏了多少重大案情内容?!

本案从侦查、审查到公诉;全案中当事人辨解竞无一字记录!

用明目张胆超常规的方式下,用6遍笔录固定的内容以“恢复过去发生的事实”,这种认识活动在法律规定之外暗中操作的“毒树之果”该由谁吞咽?

如果不局限在法律的语境里,我们可以完全推定;用一种同样的方式反反复复去“证明”一件不存在的事,其强显的造假目地,一般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能感觉和发現这其中必然的存疑。而且又有谁能够把糖和盐放在同一个罐子里呢?这种不可思议的荒诞行为的用意,大凡有理智的人都不会这样做,因为非常愚蠢:

这是一件《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西宁城西检察院自侦案。



如果没有刑讯,如果没有口供,侦查的“穷尽手段”受真正的法律制约,相对之下的“侦查”将会形成难度,使办案思维的重大路经改变成为难题。

有些人不搞刑讯是办不了案。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整个侦查过程就是要按照法定程序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合法证据决定认定事实的过程,这个过程中心只有一个内容;合法的证据。

证据的数字化三性中视听证据必须保证同步的真实性也要做到“第一存储介质”,独立封存前三方签字:

①当事人莶字

②办案人莶字

③技术人员莶字

三方莶字的目地在于;以确保证据第一存储介质原始光盘的真实牲、不可调包替换的身份定性、不可擦改转刻的加密独立性之“三性”。

用办案机关自己内部人的话讲;对证人王云(行贿人)的“证言”内容,“即有书证,又有证言,竞然搞了6遍笔录?这可是我们单位办案史上的第一回  !”

这其中有一个重大“漏洞”;就办案人张艳所做的6遍笔录中:

“证人”王云所称:杨某以种种借口、反反复复向其“索要”的是数十万现金!而为何在《起诉意见书》中变为受贿的法律性质变更?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