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济民三初字第900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森,董事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被告任德敬,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370124197001163074。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任德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计300元,由原告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云 审 判 员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王俊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蕾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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