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中民二初字第652-1号 原告陕西翰飞机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妍。 被告河南金熊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翰飞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金熊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翰飞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翰飞机电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翰飞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0元,减半收取1355元,由原告陕西翰飞机电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昌晓艳 审 判 员 田应朝 代理审判员 毛大帅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冬玮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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