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庆民初字1020号 原告范朝星,男,64岁,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 被告宋立朋,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庆云县。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以上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宋立朋坐落于庆云县**路南侧**胡同*号住宅楼一套。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宋立朋坐落于庆云县**路南侧**胡同*号住宅楼一套房产档案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海燕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美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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