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0116号 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贺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以已为孩子再考虑考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漆广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