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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0116号 原告杨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贺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渭田民初字第00116号

原告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被告贺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杨某某以已为孩子再考虑考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漆广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