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164号 原告陈云发,男,1937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曹廷均,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云发与被告曹廷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云发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云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云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云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云发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向 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寿东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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