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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立军与李国忠、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1
摘要: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738号 原告赵立军,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委托代理人李至宁,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忠,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新宁县人,农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738号

原告赵立军,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委托代理人李至宁,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忠,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李小凤,女,汉族,1968年8月8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系李国忠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军与被告李国忠、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立军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立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

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梁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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