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一初字第738号 原告赵立军,男,汉族,1966年3月7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委托代理人李至宁,新宁县一渡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国忠,男,汉族,1970年11月20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 被告李小凤,女,汉族,1968年8月8日生,新宁县人,农民,住新宁县,系李国忠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军与被告李国忠、李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赵立军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立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立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 代理审判员 沈郁凝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梁 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