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浚民初字第1307号 委托代理人胡自平,浚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晓威,男,1990年9月29日出生。 原告袁鹏与被告郭晓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小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鹏的委托代理人胡自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郭晓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鹏诉称:2013年我的女儿在放学的路上捡到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放到了家中,之后未见他人前来寻找。2015年6月9日,我误拿该卡将9000元现金存入,随后发现该卡不是自己的户名,经查询该卡户名为郭晓威。我随即托人找被告郭晓威说明此事,但被告郭晓威却以种种理由推脱。后经王庄派出所出面多次调解协商无果。请求判令被告郭晓威立即返还我现金9000元。 被告郭晓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需要查明的事实是: 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现金9000元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意见: 中国邮政储蓄卡一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续费收据一份、存款凭单一份。证明原告将9000元现金存入被告的储蓄卡的事实。 被告郭晓威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庭审调查情况及有效证据,本案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3年原告的女儿在放学的路上捡到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X)放在家中。2015年6月9日,原告误将9000元现金存入该卡,随后发现该卡的户名是被告郭晓威。原告要求被告郭晓威退还其银行存款9000元,被告郭晓威至今未予退还。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原告袁鹏误将9000元现金存入被告郭晓威的银行卡中,被告郭晓威应当将其取得的不当利益9000元返还给原告袁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晓威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袁鹏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晓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