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平执字第485号 申请人赵凤合,男,1965年3月19日生,满族,农民, 住平泉县桲椤树镇郝杖子村三组110号。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赵凤阁,男,1960年12月17日生,汉族, 农民,住平泉县郭杖子乡王杖子村10组080号。身份证号:×××。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4)平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5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郭瑞峰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