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福执字第148号 申请执行人:周景洁,女,汉族。 被执行人:刘雪峰,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福东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雪峰银行存款16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宏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