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高商字第244号 原告山东石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世纪财富中心AB座四层409-2室。 法定代表人周正顺,总经理。 被告吕承仁,男,196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沈美兰,女,196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受理原告山东石方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承仁、沈美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山东石方机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李贞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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