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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邱某甲,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安民初字第474号

原告张某,农民。

被告某甲,农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5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月15日举行了婚礼。婚后于2005年8月24日生女孩邱某乙,现随原告生活。由于婚姻基础差,婚后发现被告好逸恶劳,性格暴躁,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对原告施以拳脚。为了孩子,原告忍气吞声,勉强与被告生活。2009年4月份,被告开始与他人同居,对原告和孩子不管不问。2010年被告以该女怀孕需要照顾为由离家出走,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这痛苦的婚姻,原告曾于2010年8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至今下落不明,没有对孩子尽到其应尽的抚养义务。现在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邱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5月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2005年1月15日举行了婚礼。婚后于2005年8月24日生女孩邱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但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一定的影响。2010年春被告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告曾于2010年8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庭审中,经本院对被告父亲调查,证实了被告与他人同居、离家出走至今去向不明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双方结婚证、本院(2010)安民初字第2176号民事判决书及调查笔录各一份,以及原告陈述记录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结婚,并共同生育一女,双方的婚姻基础较好。但是随着结婚日久,被告未能珍惜与原告的婚姻,离家出走至今,致使双方感情受到较大影响。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且被告至今下落不明,充分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婚生女孩邱某丙由原告自行抚养,待被告回来后另行处理孩子的抚养事宜。被告邱某甲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答辩等相关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分析与认定,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邱某甲离婚;

二、婚生女邱某乙由原告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别怀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