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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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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仁武与杨克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被告杨克训,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杜仁武与被告杨克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仁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杨克训,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原告杜仁武与被告杨克训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健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仁武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孝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克训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仁武诉称:被告多次在原告经营的饭店就餐,欠原告饭费30120元,多次催要后仍欠原告14120元并拒不偿还,所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所欠饭费1412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克训未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仁武曾在垛石镇垛石街经营“天外天酒店”,被告杨克训从2003年起多次到原告经营的酒店就餐消费并拖欠原告餐费。2013年1月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欠到饭费叁万另壹佰贰拾元正,杨克训,2013.1.7。冲减原有还款单据后结清此款”。被告自2005年起开始偿还原告就餐费,分别为:2005年2月7日被告偿还现金3000元,支付支票3000元,2006年1月25日被告偿还现金5000元,2009年1月24日被告偿还2000元,2011年2月2日被告偿还3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就餐费14120元。该欠款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明一份,收到条复印件三份、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原告陈述等在案为凭。上述材料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到原告经营的酒店就餐,双方即形成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就餐后,亦应遵守诚信原则,及时足额支付相应价款。原告认可,被告自2005年起陆续对就餐费进行了偿还,仅有剩余的14120元未偿还,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就餐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杨克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仁武就餐款1412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元,由被告杨克训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健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