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会理行初字第13号 原告周朝华,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法定代理人张全录,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被告会理县富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会理县富乐镇富乐村。 法定代表人赵刚,系该镇镇长。 第三人郑洪梅,女,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朝华诉被告会理县富乐镇人民政府离婚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周朝华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朝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朝华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玉林 审 判 员 苏荣华 人民陪审员 刘文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