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左民初字第3524号 原告陈梅,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 原告陈志勇,男,1980年2月2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原告陈志光,男,1982年4月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原告告周桂芝,女,1923年2月5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原告陈静,女,27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大学文化。 原告陈志亮,男,2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佟立荣,女,53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小学文化,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梅、陈志勇、陈志光、周桂芝、陈静、陈志亮诉被告佟立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梅、陈志勇、陈志光、周桂芝、陈静、陈志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梅、陈志勇、陈志光、周桂芝、陈静、陈志亮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梅、陈志勇、陈志光、周桂芝、陈静、陈志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陈梅、陈志勇、陈志光、周桂芝负担。 审 判 长 乌 日 图 审 判 员 李巴达日呼 人民陪审员 牛 春 明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周 立 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