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666号 原告张金生,男,1981年4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小学文化。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生诉被告王宏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金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金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金生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
浏览:1012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952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788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778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759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737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73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705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597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