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饶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曾兴祖。 被告:蒋某,农民。 原告饶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讯员张海涛实用繁难顺序地下审理。2015年9月8日,原告饶某向本院递交撤诉央求,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以为,原告饶某央求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益所作的正当奖励,且未违犯法律规则,本院依法予以反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饶某累赘。 代理审讯员 张海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代书 记员 詹伟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