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凭民初字第375号 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住建局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蒙学宁,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江桥,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告周从文,凭祥市泰发轩古典红木家具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诉被告周从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已主动履行缴费义务,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凭祥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冯潆予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潘力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