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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文江诉被告曹冬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徐文江,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曹冬梅,女,4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丁品义,男,45岁,汉族,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徐文江,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曹冬梅,女,4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丁品义,男,4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方洪文,男,5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江诉被告曹冬梅、丁品义、方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徐文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徐文江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