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251号 原告徐文江,男,196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曹冬梅,女,4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初中文化,农民。 被告丁品义,男,4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被告方洪文,男,55岁,汉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江诉被告曹冬梅、丁品义、方洪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徐文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文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元,由原告徐文江负担。 审判员 李巴达日呼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