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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8
摘要: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48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舒某某。 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石民一初字第348号

原告周某某。

被告舒某某。

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舒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光荣

审 判 员  唐 娟

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龙娇姿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