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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昭发与黄碧新、梁海静官方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13
摘要: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74号 原告黄昭发,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陈杰才,男,54岁,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黄碧新,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罗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874号

原告黄昭发,男,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陈杰才,男,54岁,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黄碧新,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梁海静,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广东省罗定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昭发诉被告黄碧新、梁海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昭发于2015年7月28日以被告梁海静作为保证人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昭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昭发负担。

代理审判员  梁梅燕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华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