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容民初字第149号 原告郑洪海,农民。 委托代理人韦汉有,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容县容州镇金珠街太爷巷60号。 法定代表人覃家东,经理。 被告覃中杰,居民。 原告郑洪海诉被告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覃中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健武、人民陪审员王湘菘、黄小妮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健武担任审判长,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小荻担任法庭记录。原告郑洪海的委托代理人韦汉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西富成建设工程有限公经本院传票传唤及被告覃中杰经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