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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20
摘要: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708号 原告张某,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杨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左民初字第3708号

原告张某,女,1989年9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被告杨某,男,1987年9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因与被告杨某和好,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  吴桂荣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志鹏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