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280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凤梅,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琳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代理审判员 张 蕾 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司萍萍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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