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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1-07
摘要: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141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袁某某,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经本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涪法民初字第01419号

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袁某某,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本院在审理张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苏明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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